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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交易平台上的卖家虚假发货,买家能否主张三倍赔偿?

时间:2024-10-09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长安网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小曹通过某二手平台看中了一个TOTO智能马桶。咨询时,客服大刘称他们是挂在平台上的厂家自营店,这些智能马桶都有全新正品保证、防伪码可查询,且直供京东、淘宝平台,都是出厂价,“618”期间下单更优惠,可以定下后,他们等小曹通知发货。

  小曹非常心动,便支付了货款1180元,考虑到家中装修进度,小曹告知大刘其需要延迟发货。

  2023年12月,小曹想通知大刘发货,但发现该订单已发货且确认收货、交易成功。小曹向大刘询问发货信息,大刘一开始称已发货,要查物流,后又称货物一直在中转厂库,可安排发货。

  小曹觉得并不靠谱,便要求全款退款,并向平台投诉,后大刘的账号显示“该用户因违反法规或相关规则账号已被处置”,小曹另向平台了解到如卖家点击线下交易,没有物流信息也可确认收货。

  因退款未果,小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刘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案件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二手交易平台上的卖家,买家能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其承担经营者责任。

  通常情况下,二手平台上产生的交易,目的是处置个人闲置物品,一般不存在经营性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卖家大刘通过二手平台销售全新TOTO智能马桶,且明确表示其是厂家挂在平台上的直销,直供京东、淘宝平台,其行为已明显不属于在该平台出售二手闲置物品的范畴,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认定大刘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后小曹已支付货款,大刘虚假发货使交易成功,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规定,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属于欺诈行为。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大刘退还小曹所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法官评析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在网购维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日益繁杂。与京东、淘宝等网购平台有所不同,二手平台本身的定位是处置个人闲置物品,一般不存在经营性质,但近年来这类平台上也出现不少专门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商贩。

  实践中,如果卖方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等情况符合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的本质特征,应认定其为经营者,消费者可按照相关规定主张赔偿。


原文链接:http://www.jszf.org/zyyg/jscawq_320/xuxi/202409/t20240912_101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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