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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多年没给抚养费 原告为何输了这场官司?

时间:2024-09-28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长安网

  “她太不负责了,我从小到大她从来没出过抚养费,我能不能起诉她?能否打赢这场官司?”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异家庭中,由于未成年子女随父母中一方生活,现实生活中不乏未抚养子女一方逃避责任,甚至出现一方含辛茹苦将子女养大成人,另一方才现身的情况。面对这样的情况,常有人到法院咨询法官,甚至诉至法院。绵阳市平武县人民法院通过对本案的判决,明确告诉你答案。

  

  基本案情

  

  大平(化名)与艳艳(化名)婚后共育三个子女,后两人婚姻关系破裂,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约定长子小林由艳艳抚养,此时小林已满8周岁。

  

  父母离婚后,小林本应由母亲艳艳抚养,却一直跟随父亲大平生活、学习至15周岁,高一毕业后,小林便辍学外出谋生,现小林已经成年。艳艳与大平离婚后,艳艳从未负担过小林成年前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因此,小林将生母艳艳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其成年前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院认为,从抚养费的立法目的和功能来看,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维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当子女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后,抚养费的功能已经丧失,不再具有保护利益。本案中,艳艳虽未履行抚养小林至成年的义务,但小林起诉时已成年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抚养费所体现的法益已经消灭,其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法律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已经丧失了抚养费的请求权。因此,小林不能向艳艳追索其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法院判决驳回了小林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小林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至于艳艳多年来未支付抚养费,导致大平独自抚养小林。若大平认为多年来艳艳逃避抚养子女责任加重自己的经济负担,可由大平另行向艳艳主张其垫付的应当由艳艳承担的那部分抚养费。

  

  法官寄语

  

  十月怀胎不易,亲情血浓于水。作为父母,应勇于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一方面要在经济上资助未成年或成年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一方面也要培养子女自立自强的意识,帮助子女茁壮成长、健康发展。子女亦是如此,在享受父母经济资助的同时,应当深知父母的困难与不易,多些理解,少些埋怨。切莫因小小抚养费伤及骨肉亲情,只有放下过往怨恨,付出真挚情感,才能共创未来美好生活。

  

  (杨晓辉 余朝舞 赵银熙)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40925/2913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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