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信用卡,是自己的吗?
时间:2024-09-25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政法网
在当今社会,信用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然而,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企图通过收购银行卡及配套资料从中牟利。近日,清远佛冈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11月,陈某等人明知上家收购银行卡及配套资料,可能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组织多人以真实身份信息到天津市、佛冈县等地的多家银行办理银行卡及配套资料(含银行卡、银行卡U盾、手机卡)。同时,陈某等人以每套2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价格,共计收购25张银行卡及配套资料,通过转卖从中赚取差价。
2020年11月,陈某等人通过快递将其中8张银行卡及配套资料邮寄至他人指定地点。经公安部反电信诈骗平台下发的线索资料显示,上述部分银行卡及配套资料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
判决结果
佛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共计25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基于陈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法院遂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法官说法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什么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比如本案中,陈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25张的行为。
根据信用卡管理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法官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遵纪守法,妥善保管好自己相关信息,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或出售给他人使用,更要拒当“卡商”“卡农”,远离妨害信用卡管理等各类违法犯罪,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88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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