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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个合同“签名”,债从天降?

时间:2024-09-25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政法网

  “好险,差点就背上了20多万元的债务。”直至拿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看到被依法认定不用承担某餐厅尚欠工程款的还款责任,小美才深深地松了一口气。因在合同上签名,小美竟为自己带来了一场官司,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件回放

  “债”从天降 打工人成了欠债人

  2020年11月,装修工人王先生承接了吴老板某处餐厅的装饰装修工程。甲方吴老板和乙方王先生通过签订《某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造价按实际量结算、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当时,小美负责该餐厅的主题设计,也在该合同的甲方落款处签了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

  第二年8月份,工程完工。王先生将结算金额为73.43万元的总结算表通过微信发送给小美,并自认已收到了50万元。后王先生因多次追讨23.43万元的工程款余款无果,遂将小美和吴老板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与吴老板、小美均在涉案合同上签名,均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主体适格。因吴老板和小美对王先生提交的总结算表未提出异议,故结算总金额可认定为73.43万元。法院遂判决吴老板、小美付还王先生23.43万元及利息。

  拿到一审判决后,小美顿时慌了神,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吴老板也提起上诉。揭阳中院二审查明,涉案合同载明的当事人甲方是餐厅,工程款也是由餐厅自行承担。吴老板为该餐厅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小美则是与该餐厅有合作关系的某运营公司的员工,仅负责打造、推广餐厅,不是餐厅的员工、股东或合作方。另查明,三人在装修过程中的工作习惯为,王先生做好报价通过微信发送给小美,小美确认后,王先生再进行施工,吴老板在现场口头指示施工。

  二审法院遂依法认定小美不是合同当事人,只是在“甲方”处签名,对小美关于其作为见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的主张予以采纳。最终,揭阳中院依法改判吴老板付还王先生的工程款余款23.43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合同签名有风险下笔之前须慎重

  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遇到需要签名的场合,然而,看似简单的签字,如果随意对待,则很可能给自己惹上麻烦。

  法官提醒:借条、合同等文书上的签名代表对权利义务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自己随意对待,则可能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甚至一些“有心人”会让我们在有风险的合同等文书上签名,损害我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待签名千万要慎重,对于需要签名的文件,应当在签署前仔细阅读,确保自己知悉其条款内容和权利义务,同时可注明签名目的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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