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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区检察院:厘清事实之解开心结

时间:2024-09-25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长安网

  湖南长安网讯(通讯员陈嘉伟 赵明)被“限高”的失信被执行人李丽(化名)喊冤,向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这起案件着实让我纠结了,案源是近10年前的一起借贷纠纷。早年,李华夫妇(化名)因为经营需要,向老友陈建(化名)借款40万元。亲兄弟明算账,双方有意“走正规流程”。因此,李华夫妇签下40万元借条,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同时,李华的女儿李丽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也签了名。可约定还款日到后,李华夫妇没有还款,陈建碍于情面起先只是口头催促,但又过了4个月,还款遥遥无期,他只能“上门要债”,钱没要到,只拿到一份李丽签名的《不可撤销之连带担保书》。

  催款无果的陈建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陈建与被告李华夫妇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李华夫妇应及时归还借款本金,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也没有按约定支付原告利息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另一被告李丽自愿为借款人李华夫妇对原告的借款提供不可撤销之连带担保,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据此,法院判决李华夫妇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李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书下达后,李丽因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其银行卡、支付宝账户亦被冻结。

  2023年2月,李丽到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她提出两点异议:首先,陈建出具的《不可撤销之连带担保书》并非自己亲笔签名,涉嫌伪造;其次,本案保证已过诉讼时效。李丽请求检察机关帮助抗诉。面对情绪激动的申诉人,我一面安抚她的情绪,一面陷入了思考。看得出,她笃定自己“占理”,可要为一个“老赖”抗诉,我起初确实有点抗拒。法不能给不法让步嘛。当然,案件如何走向,是否符合抗诉条件,最终还得靠证据说话。

  后来,我和分管领导听取了对方当事人情况,发现事情不像表面上那么简单。40万的借贷纠纷,双方纠缠近10年,他们的债务关系就像“一团麻”,一长串的死结,我们怎么才能找到第一个“结”?

  厘清关系是我们解开死结的第一步。这个死结就是双方各执一词的《不可撤销之连带担保书》,陈建认为有了这份担保书,就算李华夫妇赖账,作为担保人的李丽就应该“父债女偿”,而李丽却矢口否认这份担保书是自己签署,陈建也承认并未亲眼见她签署。辨别真假容易,交给专业机构,但我们更多的精力转到了案件本身的债务关系中,我们把这些年与本案相关的所有案卷文书材料进行了认真地梳理,逐渐找到了突破口。

  案件梳理过程中发现,李丽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虽确认《不可撤销之连带担保书》上李丽签名不是她本人签名,但《不可撤销之连带担保书》之外的借条上,李丽在担保人处的签名却真实有效。其“意难平”的《不可撤销之连带担保书》在案件中并非关键证据,是否由其本人出具不影响担保关系的存在。同时我们发现,债权人陈建在本案诉讼之前有过一次起诉,第一次起诉因未缴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第二次起诉距第一次起诉裁定文书的送达在二年之内(注:本案诉讼发生在《民法总则》之前,现在应为三年的诉讼时效),换言之本案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的判决合法有效。案子的走向我们基本上心中有数了,李丽的申诉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我告诉李华一家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无论是情理还是法理,这40万元借给你们了,你们就应该还。李丽从始至终都是担保人,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过耐心解释,李华一家人对这笔借款认账,李丽也慢慢放下对《不可撤销之连带担保书》签名真伪的“执念”。

  案件到此为止,我的工作似乎就可以画上句号了。可如果这样的话,李丽的心结还未完全打开,40万元债务犹在,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其生活本身也较困难,长期列入失信名单对她来说生活会“非常痛苦”。检察机关不能“就案办案”,还可以“多管一事”,帮当事双方“卸担子”。我决定促成李丽与陈建在法院达成执行和解。

  只是李丽这几年生活受债务影响大,收入也不理想,履行判决有现实困难。为了切实解决双方矛盾,寻求执行的最大公约数,我们多次找陈建和李丽等人,通过“背对背”“面对面”沟通,积极促成案件执行和解。最终他们都体谅了对方的难处,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陈建同意李丽只偿还部分款项,并以按月分期的方式偿还,算起来每月要还的钱只有二千多元,这对她的生活也不会造成太重的负担。陈建也同意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李丽的执行措施。

  和解协议签订后,李丽当场兑现了她筹措的部分款项,并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时间匆匆,转眼一年过去了,但我依然记得这个案子办理的情景,“如我在诉”,李丽的心结亦如我们之“心结”。她的心结解开了,我亦如释重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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