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政务法制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超过退休年龄因工受伤,这笔赔偿金还能享有吗?

时间:2024-09-19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政法网

  随着人口老龄化,已逾退休年龄还活跃在工作岗位的现象并不罕见。当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是否能要求用工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农某在某公司工作时被冲床压伤右手手指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柒级。某公司认为农某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与其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形。无奈之下,农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公司赔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万余元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阳江中院生效判决认为是否达到退休年龄并非确定因工致残者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仍将继续提供劳动以维持生计的人员有权继续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遂依法判决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万余元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给农某。

  法官提醒

  当下“银发经济”日益发展,保护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愈加受到社会关注。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向农某赔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劳动权益的温情守护和对实质公平的不懈追求。在此提醒用工单位,要依法购买工伤保险,同时加强对劳动者工作环境的保障,减少工伤事故发生,营造和谐用工环境。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6856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务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务法制网 zw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