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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校园霸凌者家长补上“法治课”

时间:2024-09-15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长安网

  核心提示

  女孩遭到校园霸凌,施暴者及其母亲态度“嚣张”,法庭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公正判决是对被霸凌者最有力的“援手”。

  

  办案人:梁智慧

  职务:辽河人民法院欢喜岭人民法庭负责人

  2024年3月14日8时40分,在某学校操场东侧的女厕所内,未满14周岁的王某与同样未满14周岁的信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信某用拳头打王某头部、脚踹王某肚子,对其进行严重殴打,致使王某颈部、腹部、右脸红肿,眼镜被损坏。事发时,信某还安排其他同学拍摄视频,并将视频发送至朋友圈及学生群中。

  事情发生后,王某不敢告诉家里,但身体的不适和精神恍惚引起原告王某母亲的注意,得知实情后,王某母亲立即报警并向被告信某及其母亲孙某提起诉讼。

  我在接到案件后,立即联系了孙某,但打通孙某电话后,孙某态度极其恶劣,扬言有钱能解决问题,法院要是判得不公平,就举报法官。

  放下电话,我长长地叹了一口气,“家庭的教育对孩子的成长有多么重要!”

  为提升当事人信任感并保证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案件严格按照审判程序进行,在人民法庭庭审现场,经历案件调查及证据举证,我大致掌握了案件基本情况,并当庭训诫了孙某对子女的教育失职,“家长的错误教育导致孩子价值观念错误、法治观念淡薄。”同时,我对校园霸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予以释明,孙某没有了最初的嚣张气焰,自觉理亏,也承诺了回去好好教育孩子,希望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鉴于本案原、被告为法律重点保护群体,从案涉事实发生的过程,被告信某殴打、辱骂原告王某并将视频发送至网络等行为,对原告王某的心理造成了重大伤害,且该伤害直接影响未成年人日后的心理健康,因此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10542.5元。本案判决结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判决生效后,原告王某的父母送来一面锦旗,“梁法官,我把你的话带给了孩子,最近孩子的状态好多了,有法律给孩子做靠山,我们有底气。”

  同时,我也邀请了王某和其他孩子有机会来参加人民法庭开放日活动,身临其境感受法律的威严和公正。该行为发生在校园内,与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打击校园霸凌的社会诉求相悖,人民法院必将采取积极手段保护未成年人,教育、警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用法治之光照亮未成年人成长之路。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34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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