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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监管缺失引人深思

时间:2024-09-15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长安网

  核心提示

  今年4月份,绥中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公安机关提请报捕的吴某鸣强奸案,由于该案被害人与嫌疑人的口供不一致,被害人的“身份”又比较特殊,职业的敏感让检察官感觉此案必有隐情。

  

  办案人:刘东娜

  职务:绥中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事情发生在今年3月10日午夜11点至11日凌晨3点期间,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吴某鸣使用暴力手段强奸某歌舞厅陪唱人员牛某,牛某反抗后,吴某鸣对牛某实施殴打行为。

  据被害人牛某陈述,在3月10日午夜12点左右,遭到了犯罪嫌疑人吴某鸣的强奸,因其反抗,强奸未果。而嫌疑人吴某鸣则坚称自己并未强奸被害人,只是因被害人牛某骂他,气愤之下才打了她……虽然在客观行为上犯罪嫌疑人吴某鸣使用了暴力手段,但到底是为了达到强奸目的而使用的暴力手段还是为发泄情绪的殴打行为?这是这起案件的关键,而弄清事实却不容易,必须查清整个案件的全过程,对当时的情形进行复原,才能准确依法认定。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我决定到事发歌舞厅实地走访,查看歌舞厅及地下停车场监控录像,又调取全县沿途监控,然后将案发时间段涉案车辆的行驶轨迹都查了个遍,筛选能作为证据使用的监控录像截图照片,按照案发的时间点,形成用图片说话的案件事实……

  综合全案的事实、证据,我认真研判了这起强奸案件存在的诸多疑点,拨开迷雾,我发现这起案件仍存在6个方面疑点需要澄清:一是吴某鸣想与牛某发生性关系,但是对牛某使用暴力手段是为了发泄气愤还是为了达到强行奸淫的主观故意不清;二是牛某为陪唱人员,吴某鸣案发当日给她5000元超过正常陪唱的费用,牛某明知风险仍然与吴某鸣单独离开,其是否许诺过吴某鸣并与其达成了可以发生性关系的合意不清;三是被害人牛某的白色短裤拉链损坏,但无法证实是吴某鸣为达到强奸目的而暴力撕扯所致,还是殴打时被撑开;四是二人开车驶离歌舞厅地下停车场后,3次停车,吴某鸣下车买烟,牛某单独在车中并没有逃跑或者求助他人,再次回到歌舞厅后,并未向服务人员求助;五是二人均证实了吴某鸣一直坐在驾驶位,牛某一直坐在副驾驶位上,牛某陈述吴某鸣只是上半身贴近她,那么吴某鸣是否具备强奸牛某的可能性不清;六是本案的报案人为牛某男朋友,其拒绝作证,牛某在与歌舞厅经理陈某通电话过程中,一直也未表达被强奸的情形,只是说自己被打了,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报案人员的报案理由是有人打架。

  我经过依法严格审查和走访调查、层层剖析案情后认为,现有证据存在诸多疑点,不能认定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强奸犯罪事实成立,此案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会议讨论,对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吴某鸣强奸案最终做出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办理流程结束后,我发现相关部门存在监管漏洞,案情背后反映的社会治理类问题引起了我高度重视,结案之后,我给具有履行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就加强涉娱乐场所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督促其履行职责,排查整治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坚决杜绝有偿陪唱等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2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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