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市人民法院:是谁激活了我的手机
时间:2024-03-27 作者:佚名 来源:龙江政法网
“原封”手机早已被激活,商家却不承认手机被激活,买家主张商家欺诈销售要求“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9日,杨某在被告处购买一部IQ00Ne05全网通手机,价款为2599元。11月26日,手机出现黑屏,手机店告知杨某找售后服务机构检测黑屏原因,售后服务机构检测后告知杨某手机于9月就已被激活,超过了退货期限。杨某找被告协商并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故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手机店“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
嫩江市人民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全新的手机应当在售出后被激活使用,而案涉手机在售出前2个月已经被激活。已经被激活的手机,无法确定是否已经被使用,无法确定是否为全新手机,而杨某的心理预期是购买一部全新的手机,手机店作为手机专营机构,应当知道案涉手机在售前已经被激活,手机店在出售时没有将这一重要事实告知杨某,分割了杨某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手机店的行为已经构成销售欺诈。根据法律规定,手机店应当承担退机返款并应当承担三倍价款的赔偿责任。
1.消费者在购物时,要选择到正规经营的商场、门店进行消费;购买前要详细询问、核实商品信息,购买后要保存好产品宣传资料、购买凭证、支付记录,并向经营者索要发票、保修凭证等;
2.发生争议后,消费者应先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即使协商不成,也应当保留在沟通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如对话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的原始载体,为后续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做好准备;
3.与经营者协商不成时,消费者可选择通过拨打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热线电话,或者在线上12315平台进行申诉。消费者协会将对纠纷进行调解,并可将相关纠纷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4.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提起民事诉讼,通过生效的裁判文书实现权利救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如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等有争议,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建议消费者综合衡量维权时间和维权成本,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
原文链接:http://www.hljzfw.gov.cn/Case_Focus/content/2024-03/15/content_8973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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