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父债子偿 就是天经地义吗
时间:2024-01-01 作者:佚名 来源:龙江政法网
债务人突然死亡债权人该如何要回款项?是父债子偿?还是人死债消?
近日,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债务人死亡引起的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看法官如何判决?
2023年2月,丁某从郝某处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期限三个月,后丁某因交通事故突然去世。债权人郝某与丁某家属多次协商债务问题,可是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郝某将丁某父母、妻子及两个未成年孩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五继承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查明,丁某的遗产主要有公积金3万余元及设有房屋抵押权、单独所有的房产一处。
庭审中,双方各持已见,互不相让。
五继承人认为:
人死债消,丁某已经过世,而且丁某的借款均与自己无关,自己都不应承担此债务,所以应该驳回郝某全部诉讼请求。
债权人郝某认为:
借款人丁某已偿还借款本金0.5万元,还应偿还本金4.5万元,自己可以放弃利息,五继承人应该偿还此债务。
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向郝某借款,郝某已履行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应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本案中,借款人丁某继承人中的两个孩子均为未成年人,根据查明的丁某遗产情况,结合当地生活水平,从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及生活来源的实际情况考虑,认定在丁某的遗产中优先为两个未成年孩子留存自丁某死亡至他们成年的生活费用分别为8万元、16万元。另外,丁某的房产系银行抵押贷款购买,并办理抵押登记,银行债权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继承人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表示不放弃继承丁某遗产,因此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涉案债务的清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令五继承人以其所得丁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扣除为两未成年孩子预留的生活费24万元及银行抵押权范围内的债务,剩余遗产清偿丁某案涉债务4.5万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在被继承人遗产价值确定且征得继承人本人同意的前提下,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并不因放弃继承而消灭,可继续由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协助债权人实现债权。
当子女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了父母的财产后,就要履行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欠下的债务,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原文链接:http://www.hljzfw.gov.cn/Case_Focus/content/2023-12/15/content_8939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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