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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红包起意,一伴郎盗窃婚礼红包获刑

时间:2023-12-15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政法网

  

  伴郎利用身份便利

  趁人不注意时

  竟偷偷盗走新婚夫妇的红包

  ......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被告人刘某以伴郎身份参加被害人周某与马某的婚礼,其在包间休息过程中,发现椅子的红色手提包内有红包,便动了盗窃的心思,刘某趁房间无人时将两个礼金红包盗走,共计人民币13501元。被害人周某随即报警处理。

  警察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在2023年2月,被告人刘某与朋友聚会结束后,被害人李某丢失1万美金,在讯问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承认在被害人李某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将其包中的红包盗走,分两次将美金兑换成人民币,用于偿还贷款。

  法院裁判

  怀柔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被告人刘某在法庭上

  表示,认识到自身错误,非常后悔,以后不会再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此警示不法分子,不要心存侥幸,一旦触碰法律底线,定会受到法律制裁,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加强防范意识、风险意识,看管好自身财务。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12/t20231215_1660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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