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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舞蹈培训课程后合同难继续 退费方案有争议双方对簿公堂

时间:2023-11-04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政法网

  

  当下,各类艺术培训十分火爆,商家常常使用充值即赠送、降低次课单价的方式招揽会员,那么一旦合同没有履行完毕涉及退费,充值时赠送金额该怎么处理呢?近日,曾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就退费金额与商家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北京通州法院审理了此案。

  曾女士诉称,其与某培训机构签订报名协议,约定曾女士向该机构购买会员资格,用于自身学习舞蹈;曾女士实际支付课时费1万元,机构赠送课时费5000元,卡内余额共15000元。舞蹈单次课的价格是300元,共计50课时。这样算下来,自己每节课实际仅花费200元。

  签订协议前,曾女士明确表示即将前往上海工作,该机构承诺会员卡内余额可适用于该机构上海校区,且课程价格相同,无转校手续费。曾女士提出转课申请后被告知,上海校区的课程单价要高于北京校区。该机构虽表示可以承担相应差价,但并未有实际行动。经过多次协商,双方仍未能形成妥善解决方案,曾女士无奈要求退课。曾女士共上了20次课,卡内共扣除6000元,故要求该机构退款9000元。

  机构仅同意从曾女士实际支付课时费1万元中扣除已经消费金额6000元及退卡手续费1500元,即退费2500元。

  双方协商未果,曾女士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退还课时费9000元。

  该机构到庭后表示同意解除协议,但是认为双方签订的报名协议第八条约定:退还会员费数额应当按照报名协议的约定计算,即“如因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病危、事故、车祸、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导致学员提出退费的,机构有权扣除已消费的课时费(按优惠前的原价计算),退还剩余款项;若有赠送课程的,则先使用的课程默认为付费课程,赠送课程自动扣除,不予退还、折价,退课手续费为课程总价的15%……按照该约定,曾女士上课时先使用付费课程、后使用赠送课程,曾女士已经消费的课时应直接按单节课程的原价从实际支付金额中扣除,实际金额的剩余部分4000元按约定扣除课程总价手续费1500后,剩余部分同意退还曾女士。

  曾女士对此不予认可,并称其报名时算过,按照当时的付费赠送政策,折算下来自己上一次课只需实际支付为200元,其认为比较划算,否则不会报名单价那么高的课程,且双方协议约定的上述条款为格式条款,约定内容明显不合理,应属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曾女士的已消费课程金额应如何扣除。首先,机构赠送课时费的行为系赠与行为,该行为与曾女士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具有关联性;其赠与课时费的行为完成后,产生的效果为曾女士实际以折扣价格消费相应课时;其次,双方签订的协议为格式合同,协议中的退费条款实际减轻了机构的相应责任,且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已经以合理的方式尽到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再次,本案中双方属于协商解除协议,并不必然适用协议中约定的“因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完成课程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曾女士已消费的20节课时费,按照单次课程200元计算,从曾女士实交金额中1万元中予以扣除,故判令双方协议解除,某培训机构向曾女士返还课时费6000元。案件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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