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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同居生子拿弃养协议拒付抚养费 法院:弃养协议无效

时间:2023-07-30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政法网

  

  男子和女子试婚之后怀孕生子,双方因故无法组成家庭。女子起诉到北京平谷法院,索要抚养费等费用,法院认为,父母双方均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作为孩子父亲,应该依法支付抚养费。

  男子高某与女子李某于2017年10月在火车上邂逅相识,同年12月,双方以试婚的目的同居近一个月之久。2018年1月,李某告知高某其怀孕事宜,双方对此进行了协商,但协商未果。同年9月,李某生育一子李小刚。经过亲子鉴定,证实高某系李小刚的亲生父亲。

  为此,李某要求高某每月支付李小刚抚养费11000元,自李小刚出生之日起至其满十八周岁止;并支付李某的生产费用及聘请育儿嫂所支出的费用。

  高某在庭审过程中提交其与李某签订的弃养协议一份,其上载明高某向李某支付50万元并放弃李小刚的抚养权及监护权,李某不得要求高某支付任何与李小刚有关的费用;同时提出自己与前妻及现任妻子分别有其他的孩子,无法再承担李小刚的抚养费,因此高某拒绝支付李小刚的抚养费,不同意支付李某的生育费及育儿嫂费用。

  平谷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双方均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高某与李某因婚外原因生育李小刚,双方均应对李小刚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高某称其与李某签订的协议免除了其对李小刚的抚养义务,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经向李某支付了协议中约定的款项,李某否认协议签名和收到相关款项的事实,且弃养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高某与李某的实际收入、李小刚的生活需要,并结合高某抚养其他子女的现状、注册多家公司等因素,判决李小刚随李某生活,高某每月支付李小刚抚养费50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李某为生产所支出的医疗费及育儿嫂费用,由双方共同负担。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双方均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双方签订弃养协议而解除,弃养协议无论是否履行或是否合理,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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