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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后果很严重,这家公司被罚10万元作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骆大朝  

时间:2022-04-23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作聪明,在法庭上说谎,隐瞒侵权事实,最终付出了代价。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故意作虚假陈述的某公司罚款10万元。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5日,郑州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审理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时,承办法官骆大朝询问被告是否曾向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被诉侵权某栈桥设备等,被告向法院书面回复“并未签订协议和提供某栈桥设备等”“原告公证书中记载的栈桥等设备包括仰拱模不是其公司生产销售”。为查明事实,法院开具调查令委托原告律师到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并结合现场勘验情况,确认被告与某集团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证实被告向法庭作了虚假陈述,隐瞒被诉侵权产品系由被告生产、销售的重要事实,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为此,郑州中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对被告某机械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的决定。被告不服罚款决定,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2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负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不得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作虚假陈述。202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要求不断加大虚假诉讼整治力度,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的空间,铲除虚假诉讼滋生的土壤,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诚信诉讼,让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案中,被告某机械有限公司作为纠纷所涉当事人,亲历了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等过程,其向一审法院出具未提供被诉某栈桥设备的书面说明,隐瞒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重要事实,陈述内容与本案事实明显不符,属于虚假陈述,对该种不诚信诉讼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打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2021 年修正)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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