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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王某甲与陈某某、冯某某、王某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时间:2022-04-16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09年12月,孙某某、王某甲购买登记在冯某某、王某乙名下房屋一套,并于2010年装修入住至今,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在陈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宛城法院于2016年3月查封了该房产。孙某某、王某甲遂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此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孙某某、王某甲占有案涉房屋的时间问题存在较大争议,通过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最终明确了孙某某、王某甲实际占有房屋的时间。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孙某某在查封之前购买并占有房屋的事实,排除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例涉房产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此类纠纷不仅涉及到案外人合法生存权益保障,也涉及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实现,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对抗激烈。法院审理该案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察,既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又能促进化解矛盾争议,不仅对案件审理有重要意义,更有助于树立法院公开公平公正、司法为民的形象。同时,该案中案外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过错,但购房、付款、占有等事实清楚,法院判决支持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并以承担诉讼费的方式对买受人的过错进行惩戒。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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