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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朱某、孟某某、林某某与苏某某、李某、河南某公司、某保险公司甲、某保险公司乙、某保险公司丙,第三人南阳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案

时间:2022-04-16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张某甲、孟某某、张某乙、林某某、朱某分别通过河南某公司的APP约车平台进行约车操作前往某地。河南某公司指派被告人苏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前往郑州。途中与前方普通货车追尾相撞,造成张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孟某某、张某乙、林某某、朱某受伤。经高速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苏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某等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苏某某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责任,被告苏某某所承担的责任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苏某某及河南某公司共同赔偿。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例“网约车”交通肇事纠纷案,“网约车”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运作模式,而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在事故中的责任分配尚不明确。该案在办理过程中通过分析“网约车”运营模式,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和司机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对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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