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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某公司诉杨某甲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时间:2022-04-16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07年11月,杨某甲出资购买了南阳某公司的股份,该公司下发股权托管卡。2013年4月,杨某甲将股权变更登记到杨某乙名下。同年,杨某甲再次购买该公司股权,该公司出具收据。随后该公司一直按照先后两次出资总额向杨某甲分红至2016年。2018年1月,杨某甲向公司申请将表决权、选举权等权利转让给董某某,但仍持有股金及分红。同年,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取消杨某甲的股东资格,并未经杨某甲同意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杨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并登记为公司股东。

      裁判结果:法院依据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知道杨某甲实际出资且对公司向杨某甲分红未曾提出异议的事实,判决被告转让原告股权的行为无效。

      典型意义:该案涉及隐名股东显名的法律问题。有限责任公司,重在人合与共创,讲究股东之间相互信赖。因此为保护有限公司人合性,法律对隐名股东显名作了一些限制。该案中,杨某甲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其主张显名,但未能取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法院对杨某甲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予以支持,有效保护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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