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政务法制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民生民意 >>正文

渑池县法院宣判首例危险作业罪作者:渑池县人民法院  代文官 赵雪艳  

时间:2022-03-26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作业案件,依法以危险作业罪一审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渑池法院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韩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渑池县自家院内非法储存、零售散装柴油和汽油获利。2021年11月9日,渑池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院内非法销售汽油并当场查扣汽油12.18吨,价值70644元。该销售地点紧邻渑池县洪阳镇310国道,周边分布沿街门市、居民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经对扣押的汽油鉴验:所检项目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不符合GB18351-2017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家属自愿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

      【案件裁判】

      渑池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许可,擅自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汽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害,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考虑韩某某有坦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宣告后,韩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安全作业非儿戏,生命安全重于山。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之一,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规定情形之一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行为。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使刑法保护的安全生产作业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就会受到刑法的规制,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本案的审结,极大震慑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对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将起到积极作用。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0099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务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务法制网 zw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