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的中国近代司法——观评剧《杨三姐告状》有感
时间:2021-03-12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评剧《杨三姐告状》改编自民国初期的真实案例。1918年,直隶省滦县的杨三姐接到杨二姐婆家捎来的杨二姐病危的通知。杨三姐和母亲随即前去探望杨二姐。谁知二人刚到,即被通知杨二姐已经病逝。在奔丧过程中,杨三姐发现杨二姐嘴角有血迹,而婆家又将杨二姐匆匆下葬,更加重了杨三姐对杨二姐死因的怀疑。回家时,杨三姐偶遇同村大表姐。得知杨二姐突然病逝,大表姐十分诧异。因为就在头一天,大表姐还见到杨二姐,当时她并无病症,只是向其哭诉在婆家的苦:丈夫高占英与其大嫂、五嫂通奸,他们三人欺负她、打她。这更加让杨三姐确认杨二姐冤死之事实。
为了查清杨二姐死因,17岁的杨三姐走上了曲折的告状之路。杨三姐带着县上周律师帮忙写的诉状第一次去县公署告状,“县长”牛成以杨三姐年幼且无证据为由,将其状纸摔下离堂;第二次,杨三姐带着哥哥一起去告状,收到高家贿赂的牛成,直接将杨三姐的哥哥收押,并将杨三姐赶出公署;第三次,杨三姐在公署之上拿着剪刀以死相逼,才让牛成对高家发了传票,让其与杨三姐当堂对质;第四次,在公署之上对质,高占英已经与收其钱财的牛成、证人村正副和高贵合等串通好了,逼迫杨三姐收钱画押,匆匆调解结案。
收了高家给的“结案费”后,杨三姐并没有就此停止告状,而是带着哥哥来到天津继续告状。到了天津,在周律师介绍的徐律师帮助下,杨三姐说服天津高等检察厅杨厅长“重审”此案。最终,开棺验尸的结果正如杨三姐所料想的那样,杨二姐身上有多处致命刀伤,确实是被高占英伙同其大嫂、五嫂所害。最终高占英认罪伏法。
这起民国初年的刑事案件,经当时的剧作家成兆才创作,迅速搬上了舞台,成为经久不衰的评剧经典。评剧《杨三姐告状》不仅再现了杨三姐勇斗贪官恶富、追求司法正义的曲折经历,更反映出了彼时在传统与现代之间艰难转型的中国司法现状。
首先是司法观念的转型。对于状告高占英,持不同司法观念的人表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持传统司法观念者反对状告高占英。例如杨三姐的母亲杨王氏和父亲杨玉清就认为“衙门大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衙门判官司“认钱不认理”,穷人是打不起官司的。正如杨王氏劝杨三姐不要告状时所说的:“十七八岁的闺女去打官司告状,我跟你丢不起那人。”“你当那衙门口是给咱们家开的?大堂上不种高粱谷子,照样有收成,那钱打哪来的?人家有钱有势,拔根汗毛都比我们家腰粗。”
而以杨三姐和周律师为代表的人则持有新的司法观念,(她)他们认为民国的司法异于古代的司法,现代的司法是——认理不认钱,正如杨三姐所言:“妈,现在皇帝打倒了,说是民国了,难道民国的官儿也认钱不认理?”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告状态度,反映出了清末民初人们司法观念从“厌讼”“惧讼”到“健讼”的转变。
其次是司法机构的转型。中国古代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实行纠问式诉讼。在县一级的区域内,司法与行政不分,司法由县长官署理,民众打官司告状一般都在衙门里进行。
清末西方现代司法机构制度被移植到中国。1906年4月,在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下修订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中,第一次将“有权审判词讼之各衙门”称之为“公堂”。同年颁布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将新的审判机构称之为“审判厅”,同时规定各级审判厅附设检察局,负责刑事案件的公诉、监督审判和监视判决执行。
1910年,清政府宣告制成《民事诉讼律草案》,其中将审判机构统称为“审判衙门”,又细分为“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
1911年,《法院编制法》获准颁行,其仍将审判机构统称为“审判衙门”,与各级审判厅相对应又设立了同级检察厅,检察厅负责搜查处分、提起刑事公诉、实行公诉并监察判断之执行。《法院编制法》还规定:“检察厅对于审判衙门,应独立行其职务。检察官不问情形如何,不得干涉推事之审判或掌理审判事务。”
通过这些法律法令的颁布和法制的改革,清政府初步构建起了现代司法机构。随着清王朝的终止,这些法律或者草案的大部分都没有来得及实施。不过,这些法律法令对后来中华民国的南京临时政府和北京政府的司法组织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民国伊始,在司法制度上,南京临时政府暂时援用前清的《民事诉讼律草案》的中关于司法机构的规定。1915年,北京政府司法部将清末颁行的《法院编制法》修正刊行。除了删去初级审判厅和初级检察厅外,新颁的《法院编制法》在司法机构上沿袭了清末版本的内容。
剧中1918年杨三姐告状的地方不是地方审判厅,而是直隶省滦县县公署。整个案子的公诉和审理都是由“县长”牛成办理的,这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呢?答案是肯定,这是由民国初期特殊司法制度造成的。
民国初期,由于种种困难,司法机构中的初级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初级检察厅和地方检察厅并未普遍设立。为弥补初级司法机关的空缺,在未设立普通审判机关之县,其民、刑案件暂由县知事兼理,称兼理司法法院。
1913年始设地方审检所,县知事负责检察,帮审员负责审判。1915年4月5日,北京政府公布施行《县知事兼理司法实务暂行条例》和《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开始实施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制度。凡是未设立审判厅(包括初级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的县,均由县知事审理一审民事和刑事诉讼。虽然另设符合法定条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承审员辅助处理司法事务,但承审员由县知事任命,对县知事负责,并非享有独立审判权的法官。
上述条例和章程,实际上恢复了封建社会行政兼理司法、司法权不独立的传统做法,遭到了社会各界的反对。故此,北京政府于1917年5月1日公布《县司法公署组织章程》,以革除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弊端。所以,杨三姐状告高占英杀人一案由滦县县公署审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过剧中杨三姐口中的“县长”牛成并不是真正的县长,他只是主管县司法事务的“帮审”。
最后是司法程序的转型。在剧中,直隶高等检察厅厅长杨以德亲自来到滦县开棺验尸,审查杨二姐被害一案。经检验吏查明,杨二姐确实是身受多处致命刀伤而亡,杨三姐向杨厅长请求:“我二姐被害是实,请厅长做主!”当旁边的人说:“请厅长宣判。”杨厅长直接回答:“判嘛!枪毙!”随后响起了枪声。事实上,这是评剧艺术处理的结局。
按照当时法律的规定,审判和检察相互独立、分离。直隶高等检察厅厅长杨以德对杨三姐上告一案只有抗诉的权力,并无审判的权力。彼时真实的情况是,高占英被直隶省高等检察厅押到天津。按照当年的临时刑法规定:“预谋杀人致死者,处死刑。”1919年10月,省高等审判厅作出二审判决,宣判高占英死刑。随后,高占英被处以枪决。而评剧中直接让杨以德枪毙高占英的大结局,只是为了满足民众对迟到的正义尽快得到彰显的愿望,但也折射出彼时那种延续古代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
评剧《杨三姐告状》中反映了当时司法制度处于传统与现代转型之中,不少司法制度仍旧保留有传统司法制度的印记,与现代的司法制度还有一定的差距。而高占英与牛成则正是利用了传统司法制度的漏洞,才导致了杨三姐初次告状的失败,造成了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杨三姐之所以能够告状成功,除了她不畏艰辛、敢于斗争的个人因素外,还得益于当时较为完善的司法诉讼制度。当时司法制度中确立的律师制度和检察厅的公诉制度,可以说对杨三姐告倒贪官恶霸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所以有学者评论道:“杨三姐告状案的成功,不仅是西方法律规范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一次成功的试验,也是中国法治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缩影。”
郭富民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凯甲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8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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