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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读丨检察官讲故事:保全了就能优先受偿吗?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检察院

  

  

  

  

  2020年的一天,新巴尔虎右旗检察院接待了一位特殊的申诉人。这位体型消瘦眼神却异常有神的申诉人叫许某,身患癌症,从事服务行业。因当年与焉某有过建设工程施工方面的纠纷,将焉某起诉至本地法院,并对焉某的财产进行了诉前保全。

  

  

  

  期盼已久的判决结果下来了,法院判决许某胜诉,并判令焉某偿还与许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产生的30余万元债务。可是执行结果让许某感到了不公,在检察干警的追问下得知,因焉某债权人众多,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制定了分配方案,焉某所被保全的财产并不能还清所有债权人的债务,因此,法院交到许某手中的执行款只有几万元。

  从那以后,许某就以“自己是对焉某财产第一个进行保全的”为由,多次向法院执行部门和院领导进行交涉,要求给予自身优先受偿权,可是结果却依旧没有改变。检察干警审查了许某提交的申诉材料,发现符合民事检察的立案要求,于是将许某的案件移送至民事检察部门。

  

  

  

  民事部门负责人接待了许某,进行了耐心询问,细致的了解了案件经过,根据多年办案经验和对法条的认知,判断法院执行确实正确无误。在询问过程中,许某情绪异常激动,言语中表达了对执行结果的不满。民事部门负责人感觉疾病缠身的许某可能认为在此案中自身受到了委屈,经过这么多年奔波也没有被认真对待,于是,从保全和优先受偿权为重点对许某解释到,“诉讼保全只是对被执行人财产防止难以执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而优先受偿权只存在于抵押权实现后等几种法律规定的权利当中………等等”。

  许某听到检察官的解释后,激动的心情变得平复了许多,他说自己瞬间变得豁然开朗,在检察院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保证以后会以合法、合理的手段继续维护自身的债权,不会上访、闹访。

  检察官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这就提醒大家,设立债权要留心思,可要求债务人设立抵押担保,或提供担保人等,只有这样才能最大可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jcwh/202008/t20200812_28997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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