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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额济纳旗:以检察公益诉讼守护金色的胡杨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检察院

  

  

  

  

  10月12日,由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某某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是《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施行以来,内蒙古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涉及胡杨林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自愿承担异地补植复绿民事责任,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4月30日,王某某在其位于额济纳旗苏泊淖尔苏木乌兰图格嘎查的菜地焚烧杂草期间,引燃地边的柽柳后发生火灾,虽经紧急扑救,仍导致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国有林地失火面积达73.9亩,破坏了灌木林地所承载的生态功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王某某明知林地草地禁止用火焚烧垃圾,仍抱有侥幸心理,最终引发了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检察机关通过鉴定,确定了被损毁灌木林的经济价值,商请林草部门出具了恢复方案和验收标准。综合考量违法行为人系建档立卡贫困户,赔偿能力有限,系过失犯罪且愿意积极履行修复生态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设置了异地补植复绿150亩灌木林地,在地方媒体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接受了全部诉讼请求,法庭依法当庭宣判:以失火罪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王某某要在行政监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种梭梭林地并对补种树苗抚育管理,若其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或者履行环境修复义务不符合标准,则承担代为补种费用3万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旗县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检察机关采用“三检合一”的办案模式,坚持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公益诉讼办案理念,运用检察智慧,践行了公益诉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

  

  

  

  额济纳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苏木、镇、嘎查的代表共60余人应邀参加旁听,通过以案释法,接受了一次深刻的生态保护法治教育。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sfba/gyss/202010/t20201015_29868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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