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检察建议,为受损河道按下“恢复键”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张某与干某未办理相应采砂合法手续在元谋县龙川江金河水大村段河道内采砂,共采出成品河砂2万余方。2020年底,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元谋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发现该案采砂地点并未恢复原状且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向第三检察部提供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近日,元谋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联合相关部门人员到二人非法采砂现场进行实地查看,现场河道经采砂挖掘后高低不平,仍留有多处坑塘未回填完毕,部分坑塘内有积水,其中一处较大的采砂坑塘内弃置有未拆除的采砂船。
采砂留下的卵石、砾石堆在河道内零散四处分布,严重破坏了河道生态,影响河道输水、行洪,同时存在较大公共安全隐患。针对此情况,元谋县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加强河道治理工作,依法对龙川江金河水段河道采砂坑塘进行回填、平整,清除废料、石渣,恢复河道生态,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河道输水、行洪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相关部门及时开展工作并向干某发出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干某积极整改,按照相关部门制作的回填方案将采砂河道坑塘全部回填完毕,采砂工具全部拆除。
针对干某积极修复受损河道生态的情况,元谋县检察院建议认定干某有悔罪情节。
通过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发挥了公益诉讼检察内部协调的线索通报、办案协作、进展互报、联合突破的作用,为建立内部协调机制奠定了基础,同时也整合了力量,体现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成效。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aljs/202102/t20210224_313825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