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喝酒不开车,竟然也要担责?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与以往案件不同,本案两名犯罪嫌疑人之中的一人并没有驾驶车辆,却同样被指控犯罪,这是为什么呢?
案情回顾
今年五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战某某驾驶犯罪嫌疑人张某所有的小型客车,二人一同到附近江边喝酒烤串。晚上八点左右,二人饮酒后,战某某驾驶车辆,车主张某坐在副驾驶上,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同方向丛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发生事故后,战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半小时后,战某某到龙潭交管大队事故科投案。经龙潭交警大队认定: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战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战某某、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张某乘坐战某某驾驶的车辆,并没有开车,为什么还构成危险驾驶罪呢?这里检察官要给大家普及一下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情形:通常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但是如果机动车所有人,也就是车主明知他人饮酒,仍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或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机动车出借给借用人,那么机动车所有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了。
本案现已经过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两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当庭表示不上诉。
检察官再次提醒大家,车主即使没有实际酒后驾驶,在某些情况下,也要负刑事责任,所以还是记住那句话,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原文链接:http://www.jl.jcy.gov.cn/llysj/yasf/202010/t20201022_2993653.shtml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务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务法制网 zw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