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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布】马钢五处级干部共同贪污近200万被处刑罚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炼铁总厂(以下简称马钢三铁)原厂长、副厂长等领导班子共同贪污案一案,由马鞍山市检察院依法出席二审法庭,法院终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叶军(原厂长)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明、王炳权、王富生(均为原副厂长)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另一被告人邱嶺(原副厂长)还因受贿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叶军、李明、王炳权、王富生、邱嶺等马钢三铁总厂处级干部,因对马钢股份公司安排马钢三铁总厂实施的对外技术协作工作业务中,处级领导不享受奖励不满,遂在叶军的提议下,私下承接对外技术协作业务,收入由厂领导班子成员私分。2009年至2012年期间,上述人员在叶军办公室内分五次将上述工程款中的198万元予以侵吞,其中叶军分得46万元,李明分得34万元,邱嶺、王炳权、王富生各分得36万元。另,被告人邱嶺在担任马钢股份公司基建技改部副经理及马钢三铁总厂副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0万元和价值3.36万元的海南旅游。另查明,在对上述被告人有关经济问题进行调查时,其能主动交代问题,具有自首情节,并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基于上述事实,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zdajfb/201401/t20140116_13068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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