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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军工集团原董事长张友仁涉嫌贪污等三罪受审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图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正义网阜阳6月30日电(记者 吴贻伙 通讯员 任小玲)今天下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该省军工集团原董事长张友仁(正厅级)涉嫌受贿、贪污、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庭审中,张友仁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至下午6点庭审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于下午3点10分开始,公诉人首先宣读起诉书,指控张友仁利用职务之便,在前后15年的时间里,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约615万余元,其中索取贿赂财物折合人民币43万余元;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财产195万余元;在离职后,还利用原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张友仁的刑事责任。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张友仁当庭表示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张友仁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部分事实的定性持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张友仁退休后收取的几笔财物、领取车改补贴及收取财物没为请托人谋取到利益等不应定为受贿;套取的安徽雷安电子有限公司国有财产89.4万元是集体研究作为投资只是没有收回,个人没有获利,也无贪污故意,其行为也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

  针对上述辩护意见,公诉人从法律适用、案件证据等角度一一进行了答辩,指出所套取的安徽雷安电子有限公司国有财产89.4万元,是转入张友仁私人控股的公司,应为贪污;退休后收取的几笔财物与在职时的受贿行为有连续性,属于“事后受财”;请托人是谁不影响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性。

  在最后陈述阶段,张友仁表示自己在改革大潮中没有把持好自己,检察机关指控的都是事实,也是其主动承认、交代的,也不再上诉。他请求法院能够考虑其认罪态度等情况对其从轻判决,并考虑其已过65周岁、身患多种疾病,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予以保外就医或在服刑监狱保外就医。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zdajfb/201407/t20140701_14234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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