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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布】一个稽查总队长的腐败之路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一个稽查总队长的腐败之路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总队原总队长张凯受贿案纪实

  

   “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发展到今天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每一个共产党员都面临着新的考验。现实生活中已经有一些党员宗旨意识淡薄,同普通群众划等号,甚至贪图享受、腐化堕落。这种现象值得我们党警觉。”

  ——2012年4月,在“读书月”活动中,时任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总队总队长的张凯,推荐《论共产党员修养》一书,并这样写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67.1万元、购物卡5.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

  ——2014年6月,灵璧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这样写道。

  当上局长染指贿赂

  “第一次收钱的时候,我也是双手颤抖、心惊肉跳。”

  ——摘自张凯悔过书

  今年57岁的张凯,出生皖北农家, 17岁参军入伍。25年的军旅生涯,培养了张凯豪放不羁说一不二的强硬性格。1999年,正团级的张凯转业来到宣城市,当上宣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大到卫星火箭,小到针针线线。”有人这样形容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权利。因为这个局不仅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具有直接监管权,还是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主管机关。不过,此时的张凯还是一个权利有限的“二把手”,作风上保持“高风亮节”。“刚转业到地方工作,也是艰苦朴素、勤奋上进,不贪不占。”对于此时的自己,张凯在悔过书中这样自我评价。在“二把手”的岗位上干了两年后,张凯被调往黄山,任黄山市质监局局长。坐上“一把手”位子上,张凯渐渐开始喜欢阿谀奉承、小恩小惠,开始收受他人的一包烟、一瓶酒。

  林某是张凯的第一个行贿人。这个徽州区一家金属制品厂的老板,因无证生产在2002年被省质监局稽查总队查个正着,罚单内容有“封存钢坯、停止生产、罚款”几项。当时张凯作为本地局长正好在场,便帮着说情,最终把前后两项抹掉只罚款了事。作为局长帮忙说好话,当时也并非想着收钱,但林某怎有不谢之礼?事后,林某送给张4万元现金。送钱后,钱能生安,“打扰”骤少,“去掉例行检查,张凯很少安排人到我公司进行检查。” 林某说。而每逢春节、中秋,林某都会给张凯送去2至3万元的“过节费”。

  张凯的屁股坐歪了,心也就更加歪了。在黄山任职期间,张凯并非只收林某的钱。2005年,张凯带执法人员前往黄山市一家啤酒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啤酒瓶是“非B瓶”。国家对B瓶的“耐内压力”等有明确规定。按规定,啤酒瓶需在瓶底上部打上专用标记“B”,以及生产企业标记、生产的年份和季度等标识。而“非B瓶”,极易在夏天发生啤酒瓶“自爆”已被明令禁止。检查后,张凯要求停用整改。而啤酒公司老板沈某并不想更换使用“B瓶”,那样要花不少钱。便来到张凯住处,请求张凯高抬贵手。临走时,将一个装有6万元现金的手提袋留下。“送过礼后,质监部门就不再过问非B瓶的事。”沈某说,“B瓶照用”。

  儿子留学企业买单

  “国家给予个人的薪酬足够个人和家庭生活的了,但还不满足,甚至想着法子伸手要。不该要的也要,不该占的也占,不该拿的也拿,直至不能自拔,贪得无厌。”

  ——摘自张凯悔过书

  在黄山任职5年后,2006年,已变质的张凯杀了一个回马枪重回宣城,任宣城质监局局长。尽管在这个位子上时间不长,但此时的张凯已开始肆无忌惮地收受贿赂,甚至认为自己帮了忙、办了事,收之无愧收之应得。尤其在逢年过节,对前来敲门的企业老板们几乎来者不拒。2006年中秋节前,收郎溪县一家钢铁公司董事长5000元;2006年中秋节前,收泾县一家铸造公司总经理1万元。此后的7年里,逢年过节,这两位老板从未间断给张凯送礼。

  在宣城当局长仅1年3个月,2007年5月,张凯又被重用,来到合肥,当上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总队总队长”,人称“张总”。这个“总”字特别值钱,因为稽查总队对全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具有直接监管职责,“稽查总队长”的职位当然显赫。此时的张凯,管的地盘大了,受贿也随之升级。不仅逢年过节继续收受多名老板进贡,甚至在平日,连个人家庭生活开支,也找老板 “买单”。

  2008年,张凯准备送儿子到韩国留学,对于这样一笔家庭重大开支,张凯却并没有打算自掏腰包,而是拿起电话,打给了郎溪一家钢铁公司董事长,要了2万元。除了学费找人“赞助”,出国探望儿子的路费张凯也找人“买单”,买单者是那个第一行贿人徽州金属制品厂的林某,出了6万元。从韩国归来,张凯还要企业老板为自己“接风洗尘”,一条龙服务。“张凯给我打电话说从韩国回来,在浦东机场。我安排驾驶员去接,并在上海一家酒店请他吃饭,饭后送给他1万块钱。” 广德一家铸造公司董事长说。

  除了这件大事,就连与家人外出旅游费用这样的小笔日常开支,张凯也会找企业“报销”,找的全是平时在执法检查时被他处罚的无证生产单位。罚或不罚或轻罚,双方都开始来往走动,不打不相识,演出权钱“交易”的好戏。 “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张凯给我打电话说要到北京旅游,让赞助费用。我安排人到旅行社付了16000元左右的费用。”这是合肥一家钢铁公司老总。“2011年春节前,张凯给我打电话说想到福建武夷山去玩,到时把费用给解决了。”这一次接到张凯电话的是广德一家金属铸造公司总经理。这个人不仅掏钱还全程陪同,游玩回来,又送给张凯1万块钱,特别贴心。

  向被查处企业借钱

  “看到很多人发了财,贪占之人不只我一个;经不起金钱的诱惑,最后走向万恶的深渊,走向人民的对立面。”

  ——摘自张凯悔过书

  如果说,儿子上学、外出旅游、给领导送礼等尚属“小钱”;而向被查处的违规企业借钱,张凯则是“狮子大张口”。2008年,省质监局稽查总队接到举报,张凯安排执法队员查处,发现宣城这家金属制品公司无证生产。按照规定,应对不合格产品封存、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处罚决定没有下来之前,该公司总经理赵甲慌忙赶到合肥,送给张凯几条烟和2万元钱。后在张凯帮忙下,赵甲公司只被处以罚款躲过危机。考虑到企业利润有限,2010年春节后,赵甲决定逢年过节不再给张凯送钱。然而,赵甲没想到,另一场危机很快到来。

  2011年3月,张凯安排执法队员前往赵甲另一家新建的钢厂检查。因手续不齐全,赵甲新厂又面临被处罚。不久,赵甲接到张凯电话,张凯以“孩子买房装修”为由,提出借款30万元。赵甲心里清楚这种借款怎么回事,尽管公司资金非常紧张,赵甲还是安排会计汇钱,汇到张凯妻子名下。“我和张凯没有深交,在查处之后一下让我转30万元钱,是变相要钱;没有给手续,也没有约定利息、还款期限或者担保人。虽然原来的钢厂后来取得了生产许可证,但不能保证每次检查产品质量都合格;因为这些原因,不得已给转了这30万元钱。转款手续交到公司财务了,因为公司是股份制,保留手续是为了给其他股东一个说明。”从赵甲的言语中可见,其被“借款”颇感无奈。

  张凯的“狮子大张口”并非只有一次。2009年9月,郎溪一家钢结构公司因无证生产被查处,公司法人代表陈乙找到张凯请求照顾,后在张凯帮助下罚款了事。张凯向陈乙提出帮朋友借款25万元。 “当时说是借的,实际是向我索要的,没有出具手续,也没有约定利息、还款期限或者担保人。事后没有要过,也没有指望他能够还。” 陈乙说的和赵甲一样。

  除直接收受贿赂、向违规企业“借钱”,张凯还以筹措办公经费为幌子,指使手下的支队长向违规企业索要贿赂。2010年11月,省质监局稽查总队一支队支队长王明杰与二支队队长胡伟等,又查获芜湖市一家钢铁有限公司没有生产许可证。王明杰、胡伟回来向张凯汇报。“张凯就说可以不处罚,向王某筹集一些办公经费。”一支队支队长王明杰说三人一起商量,决定找该厂董事长王某索要5万元经费。不久,王某来到合肥请张凯等三人吃饭,拿出5万元交给王明杰由其保管。对于这5万元的去向,“保管员”王明杰交待:“购买天湖大酒店自助餐券1500元,给张凯自用;2012年暑假,张凯家小孩买笔记本电脑,给张凯1万元;张凯一家三口到韩国,张凯夫妻从韩国回来的来回机票约14000元⋯⋯”

  像王某这样,接到队长们电话要求“帮忙”解决办公经费,在张凯受贿一案中还有多起。可以说,此时的张凯确实走上“拿权换钱”的腐败之路。

  收260余万获刑十二年半

  “还是陈毅元帅说的好,‘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是我该受到惩罚的时候了。”

  ——摘自张凯悔过书

  2014年6月3日,张凯受贿一案判决书下达:被告人张凯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67.1万元、购物卡5.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俗话说,挨金似金,挨玉似玉,挨着木匠会拉锯。张凯手下的两名支队长也跟着学会以权谋私。与张凯相比,两名支队长的受贿数额都仅仅只有十多万元,无法与总队长张凯“相媲美”。在张凯落网的第二天,两人均因涉嫌受贿落网,最后,双双被判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拔出萝卜带出窝泥

  “现在我感到非常的痛心、悔恨,不仅个人的一生前途毁于一旦,而且给质监系统带来很大的损失。”

  ——摘自张凯悔过书。

  在稽查总队长张凯的受贿案中,有一名行贿人是芜湖一家钢铁公司董事长王某。2013年5月,因其他行贿案件,王某被办案机关调查。王某交代,其不仅送钱给张凯等三人,还送给省质监局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工作人员王海平7万元。由此,省质监系统第四名腐败分子进入检方视野。

  2013年5月29日,宿州市桥区检察院将王海平传唤到院。王海平到案后,又牵出其他人,战果进一步扩大:他检举了省经信委非煤矿山办公室主任朱永国、省质监局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工作人员江丽娜涉嫌受贿。随后,朱永国、江丽娜两人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这边忙审讯,那边忙判决。2014年1月2日,王海平受贿一案有了结果:王海平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1.5万元,被判有期徒刑7年。相隔三个月,省经信委非煤矿山办公室主任朱永国也得到他的最后归宿:因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647万余元,为企业或者他人在办理钢产业生产许可证出具产业证明,被判7年。

  被检举的省质监局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女工作人员江丽娜,也是一条受贿“大鱼”,一人犯了两罪。江丽娜除了在为33家白酒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62.2万元,构成受贿罪之外,还构成滥用职权罪:在为20家白酒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过程中,多次违反程序办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江丽娜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质监系统的深挖还远没有结束。俗话说,拔出萝卜带出泥。在张凯等三人受贿案中,还有一名共同行贿人——“马鞍山市力生耐磨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赵生根(另案处理)。此人因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地条钢”发家致富,经常与质监系统打交道。赵生根被调查后供述,不仅向张凯等三人行贿,还曾给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的二大队长鲁刚、三大队长韩斌送过钱。很快行贿人赵生根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长丰县检察院监视居住。4天后,这一消息传到韩斌耳朵,而此时的韩斌已担任马鞍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雨山分局局长。

  韩斌感到大事不妙,而且“不妙的那一刻”迅速到来。当日下午16时许,韩斌发现单位院子里来了几辆检察院的警车,看到检察院工作人员在询问韩斌在哪。随后,韩斌被含山县检察院带走。归案后韩斌、鲁刚受贿案,由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审理,认定韩斌收受34.5万,判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认定鲁刚收受17.3万,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

  生产地条钢的赵生根,共向质检系统五人行贿 67.2万元,犯下单位行贿罪,经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而其公司“马鞍山市力生耐磨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三十万元。

  写出预防职务犯罪七条建议

  “质监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否则会给党、国家、人民事业带来重大的损失。”

  ——摘自张凯“质监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浅见”

  归案后的张凯,对其腐败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这时,张凯才认识到,作为省质监局稽查总队的“一队之长”,理应为安徽经济发展作出贡献,而自己却不拿责任当“使命”,把人民给予的权利拿去交易。其所作所为是在犯罪,应该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在张凯的悔过书落款处,张凯用了这样一个称呼:“一个有罪的人:张凯”。

  除了对其行为进行反思,张凯还对整个质量监督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进行思考,写下了“质监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浅见”。在这份“浅见”中,张凯首先分析了质监系统当前的形势。他写道:“当前,各种矛盾突显,产品质量令人担忧,潜规则普遍存在,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监管人员的自身安全和风险防控,也给各级组织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张凯认为,在质监系统,要重点防控稽查总队、生产许可办公室、特种设备管理处、检测机构等几个易产生腐败的关键风险点。他把自己所属的稽查总队,摆在了第一位。

  对于如何防控职务犯罪,张凯提出了七点建议:对处室负责人定期谈话;对业务部门服务过的企业,由纪检部门定期、不定期的进行走访、暗访、问卷调查,掌握实情;狠抓廉政教育,可以请司法部门用实际案例进行教育;把廉政教育和风险防范细化,纳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有问题的张榜公布;把握一年几个大节的关键点,进行节前教育;每年开展专业法律知识辅导等,关于受贿罪的界定和惩处力度等,要年年讲,警钟长鸣;业务岗位要经常轮换。

  在“质监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浅见”的落款处,张凯用了这样一个称呼:“一个有深刻教训的人:张凯。”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zdajfb/201503/t20150323_15666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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