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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可成敲诈勒索案起诉书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潜检刑诉〔2014〕40号

  被告人韩可成(曾用名余振家、韩飞),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潜山县******。2013年1月29日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13年2月9日起至2014年2月8日止)。2013年8月2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潜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潜山县公安局抓获后于次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可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3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将此案退回潜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潜山县公安局于2014年2月10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4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韩可成与钟国胜(另案处理)、陈帮平等人在潜山县梅城镇酒厂巷内钟国胜的租住房的赌场赌博。赌博结束后,韩可成怀疑赌场的麻将牌可能做了手脚,钟国胜将赌博时使用的麻将牌拿出去找林汪节等人检验。当晚,被告人韩可成联系林××、陈帮平、林汪节等人到韩可成所住的财富国际宾馆房间内处理此事。林汪节解释在赌场中使用的麻将牌没有问题,但韩可成仍然质疑林××、陈帮平合伙使用麻将诈赌导致他和钟国胜输钱,并与钟国胜合谋找林××赔偿损失。两天后的晚上,被告人韩可成和钟国胜在该赌场散场后,让其他参赌人员离开,将林××和陈帮平留下来,并把赌场的门锁上,韩可成和钟国胜以林××在赌博中指导陈帮平打牌致使两人输钱等为由,钟国胜拿水泼林××并威胁说“这儿子该打”、“今天不把这事处理了就让你残废”,韩可成用椅子砸林××,迫使林××当场交出现金14000元,并由陈帮平替林××担保于次日中午由陈帮平给付3000元给韩可成。钟国胜以同样的理由,要求林××赔偿其损失30000元。因林××身上没有现金,钟国胜迫使林××向钟国胜出具一张30000元借条并扣押其驾驶证和行驶证,后钟国胜将证件归还林××,该30000元至今未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陈某等4人证言;

  3.被害人林××的陈述;

  4.被告人韩可成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犯钟国胜的供述;

  6.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可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殴打、泼水、言语威胁等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发现被告人韩可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陈升华

  2014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韩可成现羁押在安庆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1407/t20140731_14376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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