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政务法制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行政执法 >>正文

【刑事抗诉书】霍检刑抗〔2013〕2号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霍检刑抗〔2013〕2号

  霍山县人民法院以(2013)霍刑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潘勇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判决:一、被告人潘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潘勇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中共六安市裕安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缴国库。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确有错误,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理由如下:

  一、适用法律错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七款,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从本案来看,被告人潘勇应适用从轻处罚,而不应减轻处罚。

  1.被告人潘勇利用职务之便在房屋征迁过程中,公然进行权钱交易,无视国家利益,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的重大损失没有挽回,社会危害性大。

  2.被告人潘勇利用职务之便向拆迁户索要钱财,就贿金和拆迁户讨价还价,主观恶性深。索贿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应从重处罚。

  3.被告人潘勇案发后没有主动投案。

  二、量刑明显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被告人潘勇犯受贿罪,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仅判处被告人潘勇有期徒刑四年,量刑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3年12月26日

  附:被告人潘勇现羁押于霍山县看守所。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1407/t20140731_1437743.shtml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务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务法制网 zw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