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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梁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合检刑申复决〔2020〕5号

  

  申诉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77********,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路**村**号。系原案被害人。

  原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镇**村。2017年6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申诉人梁某某因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不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包检公诉刑不诉〔2019〕24号不起诉决定,以王某某构成诈骗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从合肥多家汽车租赁公司和个人手中租借车辆近三十部,至案发前王某某并未主动归还车辆。

  本院复查认为,王某某租借车辆后是否有抵押的事实未查清。

  其一,王某某租车后是自己实施抵押行为还是交给丁某甲抵押,二人言词证据相反;

  其二,丁某甲、徐某某、丁某乙、丁某丙言词证据指向王某某直接实施抵押,但多部车辆的抵押时间与车辆实际租出时间不一;

  其三,有明确书证证明车辆被抵押的四份证据,其中,两张“借条”来源不明(王某某2017年4月28日以皖******号宝马车做抵押,从丁某乙处借到23.5万元;王某某2017年4月20日以皖******做抵押从徐某某处借到35万元),既非丁某乙、徐某某提供,也与丁某乙、徐某某陈述的借款数额不一致。两张借条仅以照片形式出现在一段出处不明的短信聊天记录中。

  以皖******奔驰车抵押借款20万元的“车辆抵押合同和借条”,以沪******号途观车抵押借款6万元的“汽车抵押借款合同”都是复印件,在一审阶段,法院要求调取涉案借条、抵押合同原件,并对其上的王某某签名进行鉴定,但经过补充侦查,涉案借条、抵押合同原件无法调取,现阶段再调取亦无可能。且王某某后期翻供称抵押合同上之所以有他的签名,一部分是被逼签的空白抵押合同,一部分不是他签的字。所以即使调取到原件,鉴定出是王某某本人的签名也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为王某某本人否认借款,也没有支付凭证等证据印证出借行为真实存在。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包检公诉刑不诉〔2019〕24号不起诉决定。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010/t20201021_29918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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