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书】(行政公益监督检察建议)五检行公[2020]34032200005号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五检行公[2020]34032200005号
**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你镇**村村民田某某畜牧养殖行为污染环境,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安徽省第二生态环保督查组反馈的你镇**村村民田某某畜牧养殖污染环境问题属实,田某某在该村街北居民区修建的牧羊养殖大棚,占地约230㎡,羊存栏量约120只,未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养殖产生的粪便也未能及时清理,气味较重,污染环境,影响了附近村民的正常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和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的规定,本院认为,你单位作为属地政府,对辖区内畜牧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具有主体监管职责。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科学规划选址,将田某某的养殖地向远离居民区的外围搬离,并完善相关养殖及用地审批手续。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0年4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010/t20201022_299324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