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蔡某某强奸、非法拘禁案(公开版)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83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花园**幢**室。曾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7年10月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于2020年7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婚外与被害人王某某同居生子,2020年6月蔡某某同意王某某的分手要求,之后又表示反悔,多次想拦截王某某谈复合,均被拒绝。2020年7月3日晚,蔡某某又来到本市庐阳区**路**小区王某某的住处附近等候至23时许,蔡某某见到下班回家的王某某,以谈事情为由,强行将王某某拉出小区门口,王某某不愿意走,表示有事情就在小区门口说,蔡某某不同意,拖拽王某某往固镇路由东向西走,期间,王某某见四周无人,不愿意跟蔡某某走,与其发生争吵。恰其姐姐打来电话,王某某刚要接听,蔡某某将手机夺走扔在地上。王某某捡起手机尝试拨打求救电话,发现手机已经被摔坏,蔡某某将手机抢走扔掉。蔡某某继续强行将王某某拉至**路**路**处,想要和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王某某不同意,蔡某某打了王某某一巴掌,王某某哭喊,蔡某某担心被发现,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王某某不许出声,并将王某某往树丛里拉,进入树丛后,蔡某某趴在王某某身上,一手拿刀,一手强行脱去王某某裤子,因王某某强烈抗拒,未果。之后,二人回到路上,蔡某某多次下跪请求王某某原谅,王某某坚决拒绝,蔡某某怒将王某某推倒,掐其脖子,见王某某喘不过气,遂松手,又打自己的脸,反复求王某某谅解,直至4时许,王某某不得不假意同意与蔡某某复合才得以脱离控制。
王某某回到住处,让其姐姐帮忙报警,其姐姐在此之前得知王某某被蔡某某带走之后,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7月5日17时许,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提取笔录及人身检查笔录;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证人章某某、魏某某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采取暴力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被告人蔡某某采取暴力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系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蔡某某系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跃
2020年9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010/t20201023_299422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