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政务法制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行政执法 >>正文

【刑事抗诉书】李某某、秦某某等五人敲诈勒索案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舒检诉刑抗〔2019〕3号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以(2019)皖1523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秦某某、卫某甲、卫某乙、陆某某等五人涉嫌敲诈勒索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撤销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卫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卫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本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该判决对李某某的量刑明显不当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量刑明显不当。

  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6月份,李某某策划敲诈出售假酒的被害人昌某某,并于6月4日网购了保安制式服装,又于同年10月份通过QQ软件和昌某某联系购买假酒。10月25日,李某某以交货安全为由将昌某某等人从合肥骗至舒城,纠集被告人秦某某、卫某甲、卫某乙、陆某某驾车来到舒城,并对作案进行分工。当日21时许,昌某某伙同三名朋友驾车在舒城县**区一偏僻地段等待交货。李某某安排秦某某、卫某乙负责与昌某某接头,李某某自己则伙同卫某甲、陆某某着保安制服冒充合肥警方在现场“抓获”了昌某某,昌某某的三名朋友见状即驾车逃离现场。接着昌某某被带至第二现场,李某某等人以警察身份,以销售假酒为由向昌某某当场索取人民币5000元,并“扣押”昌某某手机一部、面包车一辆、白酒(古井年份原浆献礼版)80余箱,犯罪数额22336元。2018年11月17日,李某某在其住处被肥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纠集多人,提前准备制服,冒充警察控制他人人身自由,以销售假酒为由,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综合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在量刑时考虑对李某某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的幅度应有所限制,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确定其宣告刑比较适当,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量刑明显不当。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019年5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属认罪认罚具结书。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一审法院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也没有建议本院调整量刑建议再进行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综上所述,舒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书,量刑明显不当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

  2.卷宗2册已移送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010/t20201026_2997871.shtml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务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务法制网 zw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