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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开版)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裕检二部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村**号,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柯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被告人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被告人林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9002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石狮市**镇**号。被告人林某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_被告人池某某,女,1989年12月26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241989********,汉族,中专文化,住福建省闽清县**乡**村**号。被告人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4日本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5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乙,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道**路**号**小区。被告人高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被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3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柯某某、林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林某乙、池某某、高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2019年1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8日重新报送,于2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诉期限至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底,家住本市裕安区×顺沁园春小区的居民周某某结识网友林某丙,双方在微信聊天中,林某丙称其在一博彩平台上购买彩票,因平台在香港的端口被关闭不能下注,让周某某在大陆帮助为其下注,后周某某用林某丙的账户下注并取得收益,林某丙随后要求周某某自己注册账号投资赚钱,周某某在注册后于2018年8月6日至8月8日陆续向该平台充值40万元(平台充值口为:曾某某哈尔滨银行闽江支行账户,帐号:62175245113********),8月9日周某某发现平台存款不能提现,经向客服咨询,平台客服以周某某违规操作为由让其继续充值60万元用于冲正提现,周某某在充值60万元之后依然不能提现,且平台关闭。

  被骗取的100万元被他人从曾某某账户陆续转入陈某某账户,其中37万元又被转入徐旭升(另案处理)的银行卡。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林某乙从菲律宾打电话给被告人池某某,称有一笔63万元的博彩款需要提取,后池某某联系被告人高某甲接收该款,高某甲随即提供户名为高明亮的账户给池某某。当天池某某通过在菲律宾的上线将63万元打入高明亮的卡内,高某甲找到被告人柯某某,由柯某某将该笔63万元分入22张银行卡内,柯又找来被告人林某甲,三人驾车赶往福州,泉州,厦门,从ATM机取出全部赃款。后高某甲向池某某谎称赃款被人黑了,池某某随即告诉被告人高某乙要求帮忙索回款项。其后,高某甲迫于压力将该款交于高某乙,由高某乙将60万元交给林某乙及菲律宾上线。

  2018年8月30日,林某甲在厦门市湖里区被厦门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抓获,高某甲、柯某某在厦门市被厦门**路公安处抓获。11月14日,高某乙、池某某乘飞机从菲律宾至厦门机场,向守候的侦查人员投案。12月22日晚,林某乙在福建省石狮市被抓获。案发后,高某乙、林某乙分别向公安机关退缴63万元、3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柯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池某某、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柯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池某某、高某乙明知系犯罪所得赃款仍予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晖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柯某某、林某甲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乙、池某某、高某乙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5000****、1598009****;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陆册、光盘叁张。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011/t20201109_30140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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