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政务法制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行政执法 >>正文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齐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芜市检二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现住芜湖市镜湖区**幢1102,联系方式1395532****。系王某某合同诈骗案受害人。

  申诉人齐某某不服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弋检刑不诉[2020]64号不起诉决定书,于2020年3月30日以书面申诉方式向我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复查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与申诉人齐某某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部分履约行为,在合同不能履行后有部分退还保证金行为,最终也偿还了全部保证金欠款,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齐某某保证金的故意,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的弋检刑不诉(2020)64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得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申诉人齐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现予复查结案。

  

  2020年8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012/t20201231_3089244.shtml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务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务法制网 zw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