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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判了!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21年3月1日,最新刑法修正案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

  3月5日,由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一案,在包河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据悉,这是安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2020年某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其家中打扫卫生清理冰箱时,明知其住处楼下为人行道,为图方便,先后三次将三块长为20厘米,厚3厘米的冰块从其居住的23楼窗口扔下,被行人发现致案发。

  包河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行人安全,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

  经包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考虑到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建议可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3月5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遂作出如上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103/t20210308_11856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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