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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1-03-10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九、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侵权责任 合力监督 调解协议 民营企业发展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案标的额较大的涉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在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侵权责任、把握环境损害程度的基础上,对于涉案企业具有主动修复环境意愿的,可以选择调解结案方式,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破解执行难题,及时修复被污染的环境。

  【基本案情】

  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东营市东营区,是以石油化工为主导产业的民营企业,现有员工1100余人。为解决生产过程中废硫酸回收利用再生问题,该公司于2015年建设废酸综合利用回收装置,在试运行过程中设备运转不正常,导致部分废酸无法回收、出现罐区废酸超安全液位问题。为此,2015年底公司召开生产对接会议时总经理牛某海安排供应部负责联系厂家合规处理。时任供应部部长的李某光安排赵某伟具体负责处理废硫酸。2016年2月至4月期间,李某光、赵某伟在明知李某龙、赵某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将该公司产生的1546.6吨废硫酸交由李某龙、赵某等人处置,后转手交毛某玉、肖某等人将以上废硫酸从该厂运至并倾倒于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北沈村王柏和煤场的废弃矿井中,严重污染当地环境。经鉴定,该公司倾倒废液样品为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估算因倾倒废液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2087.9万元--2923.1万元。

  案发后,排污现场未进行修复,排放的废酸所造成的环境损害结果未消除,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调查和诉讼】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接到刑事检察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后,对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审查判断后,第一时间予以立案。在已有证据基础上,重点围绕污染环境行为和危害后果进行调查,到污染现场实地勘察,调查涉案倾倒危废区域的土地性质、周边环境状况。

  2019年4月,淄川区检察院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无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5月,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案公司、赵某、李某龙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12月,淄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各被告对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双方同意进行庭后调解。经多次协商,检察机关与涉案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涉案公司共应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2300万元,签订协议当日涉案公司将上述费用全部缴纳至法院指定账户。淄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调解协议公告后,于2020年3月3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如何积极有效地发挥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更好地兼顾案涉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本案作了积极探索,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具有较好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1、秉持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协同办案原则,最大限度发挥聚合效能。注重案件线索研判,加强与刑检部门的日常对接,对于刑检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第一时间全面了解案情,认真分析研判,重点选取社会影响大、诉讼价值高、兼具社会意义及法律意义的案件,准确及时把握优质线索。同时借力刑事审查手段,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机关对受损公益的范围、面积、后果等证据及时固定,破解污染环境案件鉴定耗时长的难题,强化对诉讼请求的可操作性、资源修复的有效性的研判,形成一体化协同办案合力。

  2、对于侵权行为人具有自主修复和赔偿意愿的,检察机关可以选择调解的处理方式,确保环境及时得到修复。本案中,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既考虑公益诉讼的目的,又考虑涉案公司作为一家民营化工企业的未来发展及目前的经营状况、修复意愿,严格掌握调解原则,以鉴定评估报告为基础,在公益保护的限度内合理确定调解底线,促成侵权人一次性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2300万元。为推进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冒雨驱车到东营对涉案公司进行实地察看,对其生产经营情况、废酸综合利用回收装置运转情况及近年来环保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了解,释明公益诉讼的程序及内涵、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的构成及调解的意义等,涉案公司对检察机关的理解与支持表示感谢,最终促成案件顺利调解解决。


原文链接:http://www.sdjcy.gov.cn/html/2020/dxal_0609/18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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