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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娄底移动公司以权代法强制代扣佣金发票税金行径的申诉

时间:2020-04-30 作者: 来源:

关于移动娄底分公司应偿还强扣我多年佣金发票税金的申诉报告

我是中国移动娄底分公司下辖区的渠道网点——斗笠山合作,相互合作从2008年8月至2019年8月已逾12年之久,所发业务佣金均为娄底分公司母公司——中国移动湖南省公司隔月通过银行转发。但是转发下来的业务佣金都是被娄底分公司强制扣除了一定比例的发票税金。多年来,我一直奔走相诉,但由于移动央企及世界500强的名头,也由于一贯以来的霸王行径,此事沿袭至2019年8月止。整理下思绪,把娄底移动分公司的相关违规违法之处归纳如下,以报移动上级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以酌审正义而为民作主:

第一、中国移动娄底分公司从未正确执行国家税法优惠政策,致使我多年未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针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普惠性减税措施: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上述减税政策可追溯至2019年1月1日,实施期限暂定三年。也就是说,2019年1月1日前,诸如我一样的个体工商户每月销售收入在3万元以下是免税的;而从2019年1月1日始至后三年内,月销售收入在10万元以下是免税的。

依2012年7月1日出台的《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委托代征单位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但是,娄底分公司从我建店次月始便以所谓代扣发票税金名义强制操作,从未有任何告知国家的相关免税政策,且让我享受到国家优惠税收政策。如此不规范,彰显娄底分公司多年来的暗箱操作。

第二、娄底分公司强制代扣我佣金发票税金,其实质为以权代法,逆法而为。因为娄底分公司没有被授权代扣代缴我的佣金发票税金的资格;同时,我从来没有授权娄底分公司或第三方单位私自扣除佣金发票税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三条“三代”的管理第(二)税务机关对代征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定:必须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可得知,娄底分公司是一个非独立法人主体的单位,不能够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娄底分公司从根本上不具备委托代征人资格,当地税务局并没有与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未签订授权书,各级税务部门从未授权娄底分公司代扣我的佣金发票税金,而我更从未授权给娄底分公司或第三方单位来代扣我的佣金发票税金。

十二年来,娄底分公司在明知国家税总有关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普惠政策的前提下,不去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反而强制扣除我们的佣金发票税金。实质为以权代法,逆法而为。以下足以佐证娄底移动分公司多年来的违规违法事实:

1、没有当地税务机关下发的代征代缴授权书。

2、没有当地税务机关与娄底分公司签订的《委托代扣代征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委托代扣代缴一般事先经过税务部门确认,并须经审查批准签订代征协议后由税务机关发给委托书才能实施代征。并且,根据国家税总《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委托代征协议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3、没有当地税务机关按规定支付给娄底分公司的代征代缴手续费回执凭证,以之证明其已上缴于国家税务部门。事实上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二十条代征人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征税款手续费。如正常上缴于国家税务部门,那必然有税务部门支付的代征代缴手续费回执凭证。

4、没有提供体现我单个纳税义务人的完税凭证: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因所有代办佣金必须经娄底分公司核发,所以在强制代扣代征我的佣金发票税金后,并没有把税金扣缴给国家税务部门,反而转缴给第三方开票人,该些第三方经营性质与我们一样,只不过利用税控盘的有关免税的税收普惠政策,申办了N个税控盘,利用国家税务局给小规模纳税人各阶段免税的普惠政策,在税控盘上开出多张免收税金的税票,再到税务局报税,或把税票冲减内部成本费用。于是,就出现了如此奇怪的事:娄底分公司没有代扣代征资格、我本应享受国家税务局各阶段的免税政策,但是被娄底分公司强扣税金,且把税金转挪给所谓第三方单位。于是,我的纳税义务人资格和权利全被剥夺。

以上此事,已与中国移动娄底分公司相关部门和主要领导反映过,但是除了“太极”式应付,就是压根儿当我们弱势群体;根本没有诚意面对问题,根本无视其强制扣除我的佣金发票税金行为,超越代征权限,更不提供任何体现我纳税义务人的完税凭证,涉嫌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多年来连续性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我必将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而维权到底!保留到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的权利!

申诉人:刘雄林159****7385

二0二0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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