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职人员挪用公款并受贿 被判有期徒刑9年
时间:2020-02-11 作者: 来源:
5月22日,玉屏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宣判印江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严某挪用公款、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严某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数罪并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10月,被告人严某利用其担任印江财政局局长分管以工代赈账户的职务便利,分三次挪用公款共计170万元给代某(另案处理)进行营利活动。代某分别于2008年8月28日、2009年5月14日、2009年9月10日归还上述公款。
2008年年初,代某经营的顺隆房开公司资金短缺,同时为了得到被告人严某的关照,代某以月息三分的计息方式,向被告人严某借款19万元。同年10月的一天,在被告人严某同意从印江财政局以工代赈账户挪用公款帮助代某解决顺隆房开公司经营资金短缺问题时,被告人严某为了收取好处费同时规避直接收受财物的风险,主动向代某提出以月息三分、未取出利息计入次年借款本金的方式借款给代某;2010年3月某房屋竣工,在被告人严某与代某结算房屋修建款时,代某为感谢被告人严某帮助其顺利承建印江民族体育场和文昌公园项目,免除被告人严某支付房屋工程款的债务,被告人严某予以接受。经黔东南名阳价格评估司法鉴定所鉴定,代某修建该房屋的直接工程费及人工费共计价值68.4182万元。
玉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索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严某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李光复 杨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