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时间:2020-02-11 作者: 来源:
1月9日,从江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从江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锋、张某文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法垄断从江县下江镇猪仔销售市场,2015年以来,吴某锋、张某文组织被告人荣某政、荣某龙、林某等人采取追逐、拦截、恐吓的手段,多次对来下江镇正常销售猪仔的贵州省内、省外商贩进行驱赶,之后向留在下江镇独家经营的商贩收取“保护费”,2015年至2018年间共收取“保护费”共计8.5万元。 从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人的犯罪具有较深的主观恶意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为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依法严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从江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1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7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7年6个月,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罚金3万元。被告人张某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5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7年1个月,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罚金3万元。被告人荣某政、荣某龙、林某犯寻衅滋事罪,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针对被告人吴某锋、张某文敲诈勒索犯罪尚未退还的5千元将继续追缴,对扣押在案的刀具3把、手机4台予以没收。(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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