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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赔1100余万元!《淘气包马小跳》漫画被侵权案判了

时间:2020-02-11 作者: 来源:

  认为多家被告未经许可出版发行24本《淘气包马小跳(漫画升级版)》系列漫画,原告北京信合精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侵害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9日,海淀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连带赔偿1100余万元。据悉,该案是本市法院图书侵权类案件单案判赔数额最高的案件。

  原告信合公司诉称,涉案作品由公司根据杨某同名系列故事书《淘气包马小跳》委托他人所创作,信合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信合公司与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曾就出版发行涉案作品签署了《图书出版合同书》,安少社陆续合法出版了涉案作品。后信合公司与安少社、杨某共同签署了《解除协议》,确认出版合同已解除。之后,安少社、时代传媒公司未经信合公司许可,在杨某授权下继续出版涉案作品且数量巨大,杨某、安少社及时代传媒公司共同侵害了信合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中关村图书大厦销售侵权图书,也侵害了信合公司的著作权。故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信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740余万元。

  杨某说,信合公司由自己出资设立,其法定代表人周某是自己的经纪人,自己还是《淘气包马小跳》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杨某还称,涉案作品是自己出资委托他人进行创作,所以自己才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因此,与安少社重新签订出版合同,不存在侵权行为。

  安少社也认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杨某,安少社依法从杨某处取得了涉案作品的出版发行权,未侵害信合公司的著作权。

  时代传媒公司辩称,该公司不是涉案作品的出版主体;中关村图书大厦表示,其只是图书销售者,且具有合法进货来源。

  四被告均否认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信合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杨某是《淘气包马小跳》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但并非涉案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安少社、时代传媒公司在杨某的授权下出版发行涉案作品,杨某、安少社、时代传媒共同侵害了信合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中关村图书大厦作为图书销售商已提供了侵权图书的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安少社、时代传媒公司、杨某连带赔偿信合公司经济损失1100万元及合理开支31万余元。

  案件宣判后,当事双方均提出上诉。

  法官表示,涉案漫画作品改编自知名儿童文学作品《淘气包马小跳》,法院根据在案证据,通过对“署名推定”原则例外情形的判断,确认了原创作品与改编作品著作权的不同归属,保护了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赔偿数额方面,则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被告的主观恶意、合法出版期间内的印数情况,通过适用举证妨碍制度,酌情确定了24部漫画作品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1100万元。

  本案通过对传统图书侵权类案件作出高额赔偿,体现了对知名作品的司法保护力度,也对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赔偿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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