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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抚养责任子女拒赡养 七旬老父状告三子女

时间:2020-02-11 作者: 来源:

湖南法院网讯 “你把我养大,我陪你到老”,这是很多人向往的一种亲子关系,但如果父母未把你养大,你是否能够拒绝陪他“到老”呢?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今年73岁的老人刘某将拒绝赡养的三名子女告上法庭,而子女们却表示父亲未尽抚养义务在先。

据了解,刘某共生育一子二女,三个子女都已成家,他与子女关系一直不好,原本是各自生活,互不打扰。2012年老伴去世,刘某身体是一天不如一天,失去劳动能力且没其他生活来源。无奈之下,他只能找到三个子女要求赡养,没想到三个子女都拒绝自己。庭审过程中,三子女辩称,之所以不愿意赡养,是因为刘某从示尽到抚养义务,在他们年幼时经常在外***,动辄打骂他们,几个孩子全是由母亲抚养长大。既然刘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在前,那么他们也可以不赡养他。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刘某今年73岁,且身患胸膜炎、血管炎、冠心病等多种疾病,需要经常住院吃药,三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于是法院判决三子女按照湖南省2018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各自承担抚养费353元/月;对于刘胜友已经产生的医疗费及今后产生的医疗费(凭有效医疗票据),三子女各自负担1/3。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当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子女是否能以此为由不履行赡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该条将父母抚养子女和子女赡养父母合并在一个条款里,是出于立法技术的考量,而非说明这二者是前提与结果的关系,或者是“等价交换”的关系,也就是说,父母是否尽到抚养义务并不能成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法官表示,赡养义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赋予了我们生命,在他们年迈之际,子女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赡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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