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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拒不执行

时间:2020-02-11 作者: 来源: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告人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6日,被告人龙某驾驶普通低速货车在东安县黄泥洞林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人杨某某受伤。杨某某于2014年3月13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龙某赔偿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8122.84元(含已付的19572元)。

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龙某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2014年7月1日,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法院受理该案,并向被告人龙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通知后,被告人龙某未进行财产申报,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龙某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被法院依法决定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龙某被司法拘留后,仍未支付赔偿款项,而是改变联系方式到广州务工,有意逃避赔偿责任,其在外务工期间有固定工资收入,但仍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另查明,被告人龙某到案后,与杨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被告人龙某一次性支付100000元,杨某某自愿放弃余款及利息。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龙某已通过家属支付100000元给杨某某,取得了杨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部分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且具有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其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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