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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试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时间:2020-02-11 作者: 来源:

  (记者刘甜)为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工作要求,确保试点工作依法、全面、顺利开展,省高院制定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今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因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不会再因城乡身份差异而导致赔偿金额不同,赔偿标准城乡差异已成为历史。
  此次制定的《意见》有三大特点:一是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的适用涵盖全省三级法院,即在山西所有法院受理的所有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案件中均适用城乡统一标准。二是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均按照省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统计数据计算。即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三是适用时间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标准,而不是以“未生效案件”或“立案时间”作为标准。《意见》规定,人身损害发生在今年1月1日之后,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适用该意见。
  在全省范围内取消人身损害赔偿城乡差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统一就高适用城镇标准,符合山西经济发展现状,体现了对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和优先保护。

附意见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自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2.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均按照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统计数据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3.人身损害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意见的规定。人身损害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前,但起诉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下发的相关规定或通知,如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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