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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为打好“碧水保卫战”提供立法保障

时间:2020-02-11 作者: 来源:

  人民网南宁1月16日电(朱晓玲)山清水秀生态美是广西的金字招牌,生态环境质量保持全国前列。然而,生态环境是易碎品,失之易、护之难,急需法治保障。1月15日下午,广西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场记者会,详细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伟雄表示,条例的制定,将填补广西水污染防治方面基础性综合性地方立法空白,推动解决水污染防治领域突出问题,以法律武器打好碧水保卫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加快推进水生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广西生态文明建设。

  条例草案分八章,共八十六条,主要对强化防治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源头治理、推进流域治理等方面作出规定,还对水污染防治的标准与规划制定实施、水污染事故处置等进行了规定,并针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餐饮经营者不得直排油污废水

  目前,广西大部分餐饮经营者并未设置有效的隔油除油设施设备,每天产生的大量未达标处理甚至未处理的油污废水直排入外环境。如何避免餐饮活动产生的大量污水和餐厨废弃物污染环境?

  条例草案从两方面对餐饮经营者水污染防治作出规定:

  一是对餐饮经营者提出针对性要求。规定凡是从事餐饮经营,无论在城镇还是农村地区都应当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由生态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区分违法主体是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不同幅度罚款;

  二是对城镇餐饮经营者提出进一步要求。规定城镇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理餐厨废弃物。

  城镇地区推行雨污分流

  雨污分流能加快污水收集率,提高污水处理率,降低污水处理成本。由于多种原因,广西各市、县城区普遍存在雨污未分流的问题,雨污合流、截污不全,极大影响污水处理厂的运营。降雨时雨污水突然增多而溢出直排江河,还会造成水污染。因此,条例草案通过四项措施推行雨污分流措施:

  一是对城镇新区建设严格要求。规定城镇新区建设应当采取雨污分流等措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污水处理设施;

  二是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逐步改造。根据广西实际情况对雨污分流工作分片划区、逐步实施和推进,规定在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推行污水截流、收集,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当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三是要求城镇阳台设置污水管道。当前城镇居民将洗衣机置于阳台的情况十分普遍,由于房屋设计建造时未在阳台设置污水管道,导致洗涤衣物后排放的含磷污水均通过阳台雨水管道直排水体,造成污染。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城镇新建、改建住宅的阳台(平台)应当单独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已建成住宅的阳台(平台)未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的,当地政府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计划,在改造或者整治时增设污水管道;

  四是设定禁止规范和法律责任。规定在城镇雨水、污水分流地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和垃圾等废弃物。违反这一规定,将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或者个人处不同幅度罚款。

  加强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

  目前,广西农村特别是偏远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缓慢、配套管网建设不足、运行经费不到位等问题突出,农村污水处理率低,大部分污水未经处理任意排放。201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有90%的农村区域生活污水处理尚未覆盖,农村污水处理形势严峻。因此,条例草案从三方面进行规定:

  一是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二是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等,科学确定生活污水处理模式。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实施农村厕所改造,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三是推进城乡统筹。规定推进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将农村社区和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体系,从而推进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广西是生猪养殖大省,全区共有生猪养殖户约217万户,生猪存栏3100多万头,年产粪便约7100万吨。其中,规模养殖户只有7546户,其余约216万户为非规模养殖户。大量小散养殖户环保意识薄弱,将畜禽粪尿直接排放到土地、水塘、江河,对周边水环境造成很大影响。因此,条例草案从三方面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出规范:

  一是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严格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节水控污养殖设施以及畜禽粪便、废水的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和污水达标排放,实施雨污分流以及畜禽粪便、废水资源化利用。

  二是要求畜禽养殖专业户、蚕养殖经营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畜禽养殖专业户、蚕养殖经营者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废水和蚕沙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设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三是开展畜禽散养密集区污染防治。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散养户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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