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区域协同专项立法在津落地将于5月1实施
时间:2020-02-11 作者: 来源:
1月18日,在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区域协同统一,并对有关污染防治做出全面规定的区域性立法。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强化大气污染治理,是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内容。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京津冀三省市考察并主持召开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时强调,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强化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
近年来,京津冀三地大气污染协同防治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目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是三地共同面临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流动性,造成三地各自的监管部门难以对跨境超标排放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现全口径的监督管理。面对监管数据共享、异地执法难等问题,京津冀三地正通过区域立法协同加以解决,将实现重要监管制度和措施的协调一致。
通过小切口专项立法,天津市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引领和推动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天津环境空气质量,并为京津冀共享蓝天白天做出贡献。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天津全市机动车保有量约为310万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约6万台。数量大、流动性强、排放情况复杂,已成为治理排放污染的重要对象。《条例》将统筹车、路、油综合治理,强化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
在京津冀三地协同方面,《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区域协同、数据共享、协同抽检抽查和统一登记、部门协作等内容,为京津冀三地协同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提供法律制度支撑。
《条例》明确天津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和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促进京津冀及其周边地区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同时,三地将共同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将执行标准、排放监测、违法情况等信息共享,推动建立京津冀排放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实现对排放超标车辆的协同监管。三地还将探索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可以协同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而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上,三地将共同实行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在立法基础上,三地生态环保部门将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合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水平。
在本次立法过程中,天津市人大开门立法,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实地开展调查研究,汇聚民智民意。在条例草案三审阶段,天津人大通过组织集中研读活动面对面再次征求市人大代表意见,共充分吸收采纳,重点聚焦监管职责、增加环保新能源车辆、加大惩治力度等六方面。天津市人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并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