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立法将加快推进
时间:2020-02-11 作者: 来源:
原标题:全国性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立法将加快推进
记者日前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获悉,1月16日,人民银行召开2020年金融法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要求,今年要加强统筹,提高立法水平。加快推进《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重点立法,以高质量立法推动、保障高质量发展。
目前,山东、河北、四川和天津等地已经颁布了地方性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还有多地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正在酝酿中。2019年12月19日,上海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对外征求意见。北京也已对制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了立项论证。但是全国性的、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尚未出炉。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地方金融监管仍面临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我国金融领域诸多法律法规都很少涉及地方金融监管。以前我国金融体系比较简单,以大中型机构为主,但随着地方性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制定一部统一的、全国性的地方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就非常必要和迫切,这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权责,从根本上解决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机制问题,提高其监管定位、能力和效率。另外,金融市场是全国统一的市场,但是如果地方之间的金融监管基本原则和规则不统一,将会产生区域之间的监管套利问题,对从严的金融监管是不利的。董希淼表示。
地方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是7+4类机构,7指的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4指的是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地方金融快速扩张,一些金融风险也渐进暴露,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是大势所趋。
值得注意的是,在地方金融监管不断强化的同时,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协同也更进一步。最近,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地方协调机制的意见》,将在各省(区、市)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