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父上班被烫伤
时间:2020-01-07 作者: 来源: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石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补偿原告杨某溢各项经济损失3.5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芷江男子杨某锦在某废品回收站工作时因受伤住院治疗,他便要自己的儿子杨某溢代替自己在废品收购站工作。几天后,杨某锦出院返回废品回收站继续工作,但其儿子杨某溢继续居住在该废品回收站。一日,杨某溢来到该回收站一塑料加工流线制膜岗位处取暖,这时,监工的工人恰巧临时去处理一起机器故障,而杨某溢因过于靠近机器不慎被烫伤,后住院治疗。经鉴定:杨某溢损伤已构成七级伤残。杨某溢在维权无果的情况下将该废品回收站负责人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遂作出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十五条还规定:因提供劳务致害与自身受害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杨某溢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与原告石某某建立了劳动雇用关系,但是,石某某经营的加工厂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出事时现场无专人看管,亦未有效制止无关人员长时间停留厂内,故酌定被告石某某承担一定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