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猫抓伤五岁儿童 店主被判分担责任
时间:2020-01-07 作者: 来源: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韶山法院民事审判审理一起五岁儿童被野猫抓伤的赔偿案,一审法院认定店主对五岁小孩被野猫抓伤虽无过错,但依照公平原则,应当分担40%的责任,双方表示服判,一审判决生效后,店主自愿兑现赔偿义务。
2019年5日6日,王秀珍(化名)带五周岁的孙子李明(化名)到王力(化名)经营的山野小饭馆请客吃饭。吃饭后,王秀珍在店的坪内站着与客人闲聊,李明在坪内玩耍时,被突然窜出的一只猫抓了,王秀珍察看孙子被猫抓的部位,认为问题不大,未作处理,未告知店子业主,就开离店回了家。第二日王秀珍与他人讲其孙子被猫抓的事,他人讲不能大意,要抓紧去医院注射预苗。才引起王秀珍重视,将其孙子被猫抓伤的事告知给店主,带小孩到当地医院注射了预苗,然后到了湘潭医院注射血青等,一共花费医疗费2400元。之后,王秀珍找店主赔偿,店主拒赔。王秀珍以李明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王力承担赔偿责任。王力辩称,不是店子养的家猫,而是野猫,不同意赔偿。
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一)原告李明被猫抓伤,原告提交了相应证据,且双方认可,可以确定。原告主张是被告王力养的家猫所伤,被告不认可,原告方对其主张负有证明责任,原告方未提供证据证明是被告养的家猫所伤,则可推定为无主猫,即所谓野猫。(三)原告李明及其监护人王秀珍与被告王力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李明消费过程中被野猫抓伤,饭馆业主王力及李明的监护人王秀珍在主观上均无过错,如果原告的损失全部由原告监护人自负,有失公平。依据公平原则,原告监护人及被告应当合理分担原告的损失。故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