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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

时间:2020-01-07 作者: 来源:

湖南法院网讯 林地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林地的刑事案件,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对李某、李某甲、刘某某各单处罚金一万元。

2017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黄某某(刑拘上网追逃)、被告人李某、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李某甲5人共同商议,约定一起在祁东县某村开办废旧轮胎炼油厂。2018年1月,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黄某某设计好厂区,被告人王某某指挥现场施工,雇请挖机司机挖掘山林,将林地表土剥离平整后,在林地上建成了炼油窑、变电房、废旧轮胎堆放场、员工宿舍及通往厂区的道路(道路长834米、宽6米)等设施,改变了林地性质和用途,致使林地遭受破坏。经祁东县林业局鉴定:废旧轮胎炼油厂共占用林地面积15.9亩,林地属于国家级公益林地。王某某、李某、李某甲、刘某某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与该村相关组及村民代表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李某甲、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许可证的情况下,占用林地开办废旧轮胎炼油厂,致使15.9亩林地遭受破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均侵犯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制度,应当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三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被告人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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