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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职业吃货”

时间:2020-01-07 作者: 来源:

  依法打击职业吃货须多维度发力

  网上下单4276笔提起恶意退款3896笔

  ● 所谓职业吃货,指的是一些网购者利用网络平台规则漏洞,要求商家只退款不退货从而吃货,还有部分吃货会借机向商家索取高额赔偿金

  ● 职业吃货不需要多少本钱,也不需要太多专业知识,几乎是零门槛。如今,甚至还发展出了教授吃货方法以及售卖个人信息、制造假证的黑灰产业链

  ● 对于职业吃货的追责不应止步于民事领域,还可以从刑事、行政等多方着手。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对此种恶意行为绝不姑息,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应严厉打击,彻底打消职业吃货的违法念头

  □ 本报记者 张维

  不到4个月,在淘宝网下单4276笔,提起恶意退款订单3896笔,其中退款成功3787笔,总计退款金额达20余万元广东男子宏某的胃口着实不小。近日,浙江省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判决宏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淘宝网要求的1元钱及律师费1万元。

  这不是职业吃货第一次栽跟头。不久前,在受到媒体广泛关注的职业吃货第一案中,湖南女子周某一个多月里下单633笔,申请退款624笔,却拒不退货。这一行为被法院认定为破坏购物生态环境,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淘宝网近期起诉了一批职业吃货索赔案。

  多位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1元钱的赔偿具有象征意义。法院判决认定被告滥用会员权利,并界定上述退款而不退货的吃货行为系非生活消费所需的恶意行为,是平台规则法治化的一种体现,对于构建良好的网络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对于职业吃货的追责不应止步于民事领域。受访专家认为,还可以从刑事、行政等多方着手,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对此种恶意行为绝不姑息,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应严厉打击,彻底打消职业吃货的违法念头。

  黑灰产业链已形成

  威逼退款却不退货

  宏某和职业吃货第一案中的周某一样,在网上频频下单并退货,然后只是填写了一个虚假的物流单号,实际上退回的货物永远都到不了商家手里。

  宏某与周某代表着一种新兴职业的崛起,即职业吃货。所谓职业吃货,指的是一些网购者利用网络平台规则漏洞,要求商家只退款不退货从而吃货,还有部分吃货会借机向商家索取高额赔偿金。

  88元带入门,一单回本吃货找我去帮忙打一下链接,回来找群主拿红包这个货能上车吗诸如此类的对话,正是职业吃货之间的行话。

  职业吃货不需要多少本钱,也不需要太多专业知识,几乎是零门槛。如今,甚至还发展出了教授吃货方法以及售卖个人信息、制造假证的黑灰产业链。吃货群有大量90后、00后混迹其中,无论是职业吃货第一案中的周某,还是如今第二案中的宏某,都是1999年生人。职业吃货中还有很大一部分人为00后在校学生。

  他们的手法如出一辙,在收到商家寄出的货物后,申请仅退款,以各种理由威逼商家退款,自己则吃掉货物,这些正是他们从相关QQ吃货群中所学到的吃货技巧。

  职业吃货何以得心应手?事实上,职业吃货凭借的正是电商、外卖等互联网平台基于诚信原则,为维护市场秩序而设定的有利于买家的规则。可惜这一出于诚信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在实践中却被职业吃货所利用。

  淘宝网的生命线是为消费者权益提供良好保证。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淘宝网与卖家联手共同构筑了消费者保障体系,目的主要是为了建立起消费者对在线购物的信心。淘宝网在起诉书中说道。

  淘宝网认为,以退货为目的,尝试以各种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方式,不仅仅使卖家损失了货款,更重要的是伤害了卖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同时,也破坏了淘宝网平台苦心建设并维护的诚信、公平、健康的购物生态环境,干扰了淘宝网正常运作,侵犯了淘宝网对平台所享有的管理权益。

  滥用会员权利被诉

  法院认定侵权成立

  淘宝网的起诉不仅是为自己,也是为平台的经营者维权。曾遭遇职业吃货的商家洋洋(化名)说:淘宝这种做法是为我们小卖家考虑,当初我的问题反馈到平台后,接待我们的小二一直在找各个部门协调此事。

  在平台自治规则中,也可以看到淘宝对于职业吃货这类行为的警惕,例如注册会员的权利和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恶意的规则。《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明确规定,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应当基于真实的消费需求不得存在对商品/服务实施恶意购买、恶意维权等扰乱淘宝平台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对于滥用会员权利,《淘宝网市场管理与违规处理规范》界定为指会员滥用、恶意利用淘宝所赋予的各项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淘宝平台运营秩序的行为。其中,欠缺交易意愿,恶意利用退款流程的便利性以实现其他牟利目的,购买商品后异常频繁地发起退款,影响正常的交易秩序便属于滥用会员权利。

  此外,淘宝网还对滥用会员权利行为规定了屏蔽订单异常留言、限制投诉、屏蔽评论内容、限制会员登录、查封账户等处理措施。

  在上述两案中,淘宝网认为宏某、周某的恶意退款行为属于滥用会员权利,严重违反服务协议,干扰淘宝网平台经营秩序,给淘宝网造成了经济和商誉上的严重负面影响,遂向法院提起网络侵权责任诉讼,要求宏某、周某赔偿损失。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据所反映的具体数据足以说明,被告发起的仅退款申请明显不符合常人的购物习惯,且退款理由重复单一,足以界定为滥用淘宝网平台会员权利,损害诚信合法经营的淘宝网卖家声誉,干扰淘宝网的正常运营秩序,并让淘宝网为处置被告的不实投诉多支出人力物力资源,给淘宝网造成了实际损失,还直接破坏了淘宝网及全社会所共同提倡,并致力建设、维护的诚信、公平、健康的购物生态环境。被告的过错行为侵害了淘宝网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宏某被起诉后,始终没有出现。因无法通过普通方式送达,法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诉讼文书。在开庭时,宏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宏某赔偿淘宝网经济损失1元及律师费1万元。

  营造公平诚信环境

  彻底打消吃货念头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认为,淘宝网索赔1元钱,从金额上来说可能只是具有象征意义,但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告滥用会员权利,并界定上述退款而不退货的吃货行为系非生活消费所需的恶意行为,是平台规则法治化的一种体现。

  平台在制定规则时严格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成文的规则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同时,相关规则在内容设置上及时提取、定义重要关键词,回应最新的平台管理问题,顺应当下平台建设需要,有利于切实解决新型网络违法犯罪问题,有助于司法实务的开展,为法院审判提供参考。高艳东说。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理事刘家辉看来,对于此类恶意行为,法院的判决对于维护诚信、公平、健康的网络购物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促进作用。1元钱的赔偿虽然只是象征性的惩罚,但司法判决的规范意义更为关键,淘宝网起诉目的是为了公平、诚信的平台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体现了为千万商家撑腰的公益价值。

  高艳东认为,职业吃货案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一是能使众多为此类恶意行为所困的商家摆脱被动的局面,减少因职业吃货等的恶意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也减少由此流失客户而造成的间接损失;二是能使消费者接触到更加真实的评价,全面了解商品,从而购买到更为心仪的商品;三是能使平台避免被此类虚假投诉牵扯过多精力,从而更好地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四是能使市场经济秩序归于稳定,促使线上购物模式平稳运行,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

  高艳东建议,对于职业吃货的追责也不应止步于此,还应从更多维度进行打击。在刑事上,当职业吃货虚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等事实,仅申请退款却不退货,且退款数额达到涉罪法定金额时,可认定为诈骗罪;当职业吃货以给差评等相威胁,迫使商家放弃追回商品甚至向商家索要赔偿金,且达到法定数额时,可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当职业吃货给出虚假差评,损害商家信誉、商品声誉,且符合《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所述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时,可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在行政上,随着2020年1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此类恶意行为将不被认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等情形,恶意投诉也将不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法,绝不姑息此种恶意行为,彻底打消职业吃货的违法念头。高艳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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